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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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1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7 四、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9 五、配网工程强制性条文检查表................................................30 六、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汇总表................................................45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kV以下部分施工及验收)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2.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8-1990
2.1.1.1 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2.1.1.2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2.1.1.3 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1、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2、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3、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4、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5、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2.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1992
2.1.2.1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6、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装有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9、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电除尘器的构架。
11、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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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2.1.2.3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2.1.2.4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2.1.2.5 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2.1.2.6 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连接。
2.1.2.7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2.1.2.8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当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2.1.2.9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2.1.2.10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2.1.2.11 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2、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2.1.2.12 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2、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
3、建筑物上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4、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5、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6、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7、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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