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已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为了进一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条款,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以兹双方共同遵守《劳动合同书》所列条款。
一、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
二、劳动报酬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三条 甲方于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以货币形式向乙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工资。
第四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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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甲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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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4.违反员工守则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5.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营私舞弊,侵害公司利益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泄露公司机密和对公司有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未经有效批准向其他不能接触公司文件的人员提供公司的文件、图画、账簿等;
8.伪造凭证(如发票)或者涂改、伪造单据或记录(如入库单、检验单、成品出库单、采购申请等),伪造签名,提供虚假票据,未经批准将私人费用用以公务用的名义报销的;
9.威胁、煽动、贿赂公司员工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损坏公司财务等;
10.挪用公司资金的;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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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甲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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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以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依照本条款第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照本条款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条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合同期限满,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订达成一致的,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6.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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