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5.4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两_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6.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
16.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另有规定或双方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16.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乙方不能按合同附件一的要求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2产品经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将无条件的负责更换,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7.3关于供货数量: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而影响到甲方施工进度或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减供货数量,也有权采用拒付部分货款、取消定货、更换供货商及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
17.4 关于供货质量:甲方验收时若发现乙方所供产品的类别、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约定部分的货款,并有权采取退货、取消定货、更换供货商及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17.5 关于供货期限: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供货时,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有权要求乙方以支付违约金等方式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工期延误和信誉及经济损失等;甲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接受货物时,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延期供货的违约金(每延期一日,承担该批货款额5%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工期延误和信誉及经济损失。
17.6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而影响到甲方施工进度或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当损失超过违约金时,乙方另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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