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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资料准则之投资性房地产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9 7:30:4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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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应将在本准则生效之日(或之前)采用本准则所产生的影响,作为对首次采用本准则的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额。此外:

(1)如果企业在以往期间曾公开(在财务报表中或以其它方式)披露了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以符合第4段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和第29——46段中的指南为基础确定),则鼓励但不要求企业:

1)对公开披露了公允价值的所列报的最早期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进行调整;

2)重述那些期间的可比信息;

(2)如果企业以往没有公开看披露(1)中所述的信息,则企业不必重述可比信息,但应披露这一事实。

71、本准则要求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举错和会计政策变更》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要求重述可比信息(基准处理办法)或披露在重述基础上附加匡算的可比信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除非在实务中行不通。

72、当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时,对留存收益期初余额的调整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重估盈余中金额的重新分类。

成本模式

73、《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适用于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并选择采用本准则并选择采用成本模式时所产生的任何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重估盈余中金额的重新分类。

生效日期

74、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200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提前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运用于自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始的报告期,则应披露这一事实。

75、本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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