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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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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管理

二、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一级开发制度建立的背景 三、机构设置及政策依据

四、土地开发成本构成及定价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相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补偿费用 (三)、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五)、土地开发资金的筹措及回收 五、土地开发资金的筹措及回收 六、当前工作中存有的问题

七、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做好成本控制的建议 关键词

储备、开发、征地、拆迁、成本。 摘要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是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进步,其目的就是政府利用垄断地位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调控,并使之健康发展。为使这个新制度能够得以实施,并能够做到行之有效,首先是法律、法规的建立、建全和完善,用于规范和指导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提升,其次就是成立相对应的机构具体负责。其次是规范土地开发成本构成,就是要用制度的方式把成本范围界定清楚,防止出现理解上的差异。再有就是土地开发资金的筹措及回收办法的制定,就是要明确此项工作如何筹措资金,通过什么方式收回资金。这个制度的建立,必然有

一个逐步完善并持续提升的过程,这就要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自身职责、认真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准确地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种关系。 绪论

北京市于2001年4月组建了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并于2002年初建立了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近六年来,在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体制、机制、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进展顺利。2005年4月11日,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标志着全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但是,因为不同层次的利益驱使,在国家一系列调控措施发布之后,各地区依然是积极寻找对策,使宏观调控措施成效甚微,房地产市场依然过热,这显然违背了国家的调控政策。国务院于2006年5月17日出台了“国六条”,5月29日建设部等9部委又联合发出“国六条”细则——《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用更强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表明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决心。 一、总论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的基本思路是由城市政府的委托机构,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完成一系列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后,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然后根据城市土地年度计划,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有计划地将具备条件的土地推入市场,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因为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一级开发市场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还十分缺乏,也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能够借鉴,所以运行中也存有很多需要实行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一级开发制度建立的背景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增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发布,通知对增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提出六条意见。2002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增强国有土地自身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有六条具体意见:实行土地供应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增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增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审批的行政行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水平。2005年5月,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同年8月,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上述相关文件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

三、土地开发成本构成及定价原则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土地开发成本的内容实行了明确的界定,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1)征地、拆迁补偿费及相关税费;(2)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补偿费用;(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4)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5)贷款利息;(6)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上述六个部分完整地构成了土地开发成本,为我们实行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依据。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相关税费

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2004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48号令,对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征地补偿、人员

安置等事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特别强调了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同时要求征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理应在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签定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从法规上明确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明确了协商是征地的工作原则。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7号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24号令)中均对被拆迁人如何得到补偿以及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实行了规定,从法规上确定了既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防止拆迁成本不合理增加的工作原则。

3、相关税费事宜。相关费用的发生主要为评估报务、拆迁服务、拆除工程及相关政府收费、缴费等。此类工作政策制度完善,市场化水准高,同业竟争激烈,其费用水平总体低于相关指导性价格。上述工作也是整个征地拆迁工作中矛盾最少、透明度最高、费用可控性最好的方面。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补偿费用 1、土地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

二、三级市场上,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储备的活动。

2、土地回收:土地储备机构代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过程。土地回收主要是对城市存量土地,能够是无偿的,但多数情况是有偿的。

3、土地置换: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经济结构布局,对原来在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对城市再发展有防碍的企业和单位实行用地布局调整结构,用储备土地置换出原企业或单位的土地的行为。

上述三种方式的补偿是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并辅之以相关配套政策,但利益分配机制的重新建立及合理、有效地实施是一个需要准确处理好问题。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

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的市政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城市的给水、排水、道路、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电力等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一般不计入)的咨询、规划、设计、建设、贯通、验收及使用等项工作。此类工作的重点是咨询、规划、设计工作,这三部分工作内容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决定整个开发过程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费用支出的多少。准确处理好满足当前需求、留有发展空间、规划布局合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的关系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难点。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贷款利息、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上述费用中,除贷款利息、不可预见费两外,其他费用的支出基本上能够控制在预算额度内,首先是定额管理制度的约束,其次是监督机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贷款利息费用支出的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发计划实施与销售完成在时间上的吻合水准,两者差异小,利息的计划外支出就小,否则就大。二是二级开发商是否能够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土地开发费用,按当前规定,二级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土地开发方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合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因为土地开发方义务未尽,净地不净、生地熟挂产生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因为二级开发商资金支付出现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开发费用,产生违约责任;再有就是不可预见的第三方原因,产生的相关责任,影响到开发补偿费用的收入和支付。上述三种情况都会影响到贷款利息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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