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战略,重组后上市公司业绩在短期内会大幅度改善,但这种突击的“改善”,只不过是一系列的数字表象而已。典型的做法包括: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关联股东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由非上市的关联股东将盈利能力较高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将亏损子公司高价出售给关联股东;将不良债权和股权出售给关联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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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
4.1 经济利益驱动
4.1.1来自个人方面的动机
(1)为了取得更高报酬
两权分离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不一致导致了舞弊的可能性,所有者的目标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则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经理的收入一般由工资加奖金、利润分成、股票期权等组成。股票期权是对管理层激励机制的一次创新,它的目的是通过让高管人员分享部分剩余收益,使得高管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联系,从而激励高管人员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业绩。然而由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拥有公司股票期权,使得他们的个人财富与公司的股票价格息息相关,这就诱使他们过分关注股价的波动,操纵上市公司的业绩以抬高股价来分享剩余收益带来的巨额利益,企业经营的管理者常常为多分红利、提高奖酬在报表上动手脚,利用与委托人的信息不对称来满足自己私利。
(2)为了个人晋升
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国家股股东,公司的经营业绩就是代表国家资本出资人的政府官员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政绩,这使得职位晋升与绩效考核挂钩,这样的激励机制很容易刺激国有资产的代表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手中的权力来粉饰财务报表。
(3)迫于业绩压力
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其管理层报酬与其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有关,能否创造良好的业绩直接决定着公司领导人的仕途发展。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需要一份漂亮的财务数据来证明。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保证年年增长,经理人员要确保自己任期内的各项指标达标、超标,就会通过粉饰财务报表来呈现良好业绩,满足考核需要。
(4)为自己新征程开路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都带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不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府部门进行行政任免,且任期往往不会太长,这便加剧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短期选择行为,为了在任期内展现自己的经营能力,不惜其采取财务造假等虚假行为编造业绩,在刚上任时“洗大澡”将各种费用亏损一次性冲销,将责任归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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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上任领导,为自己以后能轻松盈利铺路。在任期将满时通过各种手段为变相侵吞公司资产,为个人谋私利,大大降低公司的经营效率。 4.1.2来自企业方面
(1)为获得发行上市资格
公司选择上市可能出于很多目的,比如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融资和再融资带来的乘数效应,免费的咨询和广告效应等。能够成功上市对于一个公司来讲意义非凡,通过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可获得大量的资金,一些上市公司把股票融资视作无需支付资本成本却可大肆圈钱的最佳方式。然而我国的《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较严格的财务限制条件下,上市公司为了满足上市条件和以更高的发行价格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普遍存在对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包装的舞弊行为,一些业绩比较差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利润舞弊等手段达到上市的目的,使之符合上市所需的财务上的要求。由于很多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就问题重重,上市后更面临着盈利能力下降、亏损或公司正常经营资金短缺的困境,还有一些公司是经过“包装”获得的上市资格,业绩里有很大的虚假成分。由于上市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不好,上市前没有全面考查分析公司自身运营特点,上市后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利润稳定,以免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注意和调查,为此依然要通过舞弊来掩饰公司实际情况。
(2)为继续融资配股
获得上市资格,通过首次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只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次融资,上市后,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的拓展,其对资金的需求是持续的,公司还有着强烈的再融资要求。但是我国金融业对公司的贷款者的贷款政策较为严格,近年来国家不断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使得上市公司的融资相对困难。与此相比,通过配股进行融资则相对容易,成本也相对较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上市公司获得大量的资金,有的甚至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融资能力,因此说,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再融资,潜力巨大,收益可观。然而配股并不是没有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为了保证证券市场上融资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权益,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对配股资格限定了一些条件。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但取消了前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的限制。虽然中国证监会对配股的限制有所减低,但有些上市公司还是无法达到证监会的全部要求,为了不失去配股融资的机会,只好求助于会计造假。
(3)避免被特殊处理
中国证监会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对上市公司做出了种种限制,股票上市后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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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行股票发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简称ST)制度,所谓特别处理是指“当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其它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难以判断,可能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这里的“财务状况异常”指的是以下两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有关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或者是由于出现巨额亏损导致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都被视为财务异常,将受到特别处理。一旦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则证明其在经营上处于困难时期,市场前景迷茫,其股价一定是下跌;困难时期需要资金周转,但其净资产收益率为负,不符合配股的条件,也就不能够申请配股;资本市场上传递的不良信号也必定会影响到它的偿债能力,一方面债权人可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而加紧催讨债务,甚至可能要求企业提前偿还债务,以尽量减少坏账的发生;另一方面,它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无论是债务融资还是股权融资都受到了影响,甚至是变得不可能,公司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资金困难。为保住紧缺的“壳资源”,避免出现连续亏损的状况,上市公司会倾向于财务报告舞弊或粉饰报表来实现扭亏为盈,通过非经营损益、关联交易等手法来盈利,以避免退市,保住上市资格。
(4)避免退市,保留壳资源
为了提高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都有着严格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将那些经营业绩达不到标准的上市公司免去上市资格。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丧失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应当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规定的期间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通过股票上市筹集来的资金是巨大的,能够获得发行股票的权利实属不易,股票上市后又被摘牌,不仅没有了后续融资的道路,而且会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消极的影响,对于其他利益关系人如债权人、投资者来说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壳资源”在我国证券市场就成为了稀缺资源。为了避免这一严厉的处罚,上市公司通常会在财务报表上做手脚。而且在事实上只要采用简单的操控手法就可以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满足证监会的规定,以达到避免摘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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