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为依据。
10.5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工程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含竣工蓝图八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发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向乙方提出返工整改意见,待乙方返工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组织验收。乙方须按要求返工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因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十一、工程造价结算
11.1本工程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计量依据及结算资料为:经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函、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签证工程量确认手续,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应提供出产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否则对该部分造价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11.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一个月内必须交齐所有竣工资料及结算书、计算式、结算人员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工期说明、开工令、竣工验收单等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经双方办理签收手续后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结算时间按本条第4款执行。
11.3本合同规定以外临时增加的工程及变更的项目,须经甲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作为有效的结算资料。
11.4结算审核期限:甲方初步审核期为20个工作日,从第21个工作日起由甲乙双方进一步进行结算,结算期为30个工作日(不含审核期20个工作日及争议、仲裁时间)。
11.5在结算期间,甲乙双方必须密切积极配合,结算期间一律不补办任何漏项、缺项等资料手续。
11.6如乙方不按规范完善安全文明措施,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检查的,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1.7为便于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凡涉及隐蔽工程及工程量的增、减等签证必须要有甲方现场技术员、预算部常驻代表参与现场签证(或原始数据记录),一旦双方在签证资料上签字并有甲方总工室确认盖章认可,便视为有效结算依据,甲乙双方过后不得更改或否认。乙方必须在相关事宜发生之日前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申请,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签认。甲方代表在收到签证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在签证单上签认或提出异议;甲方在收到签证单后七个工作日内不予签认或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乙方收到甲方回复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默认。
11.8工程结算时,乙方的结算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和造价员资格证,否则不予认可,一旦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和盖单位公章认可,视为本工程唯一的结算凭证。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
12.1质量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3%(不计息)。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维修事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水管爆裂、漏水、漏电等,乙方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否则,甲方另请其他施工队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抵维修费的费用,仍由乙方支付,且乙方合同责任并不因此解除。保修期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复检无工程质量问题的甲乙双方结算无误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质量保修金(不计息)。
12.2维修事项的通知方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可采取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乙方进行保修服务。
(1)电话、传真方式通知的,乙方的报修电话为 。传真为 。以质量问题发生时段打通乙方所提供的报修电话及传真号码的通知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收到维修通知。
(2)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联系人: 。
以邮寄收据、邮戳等发往乙方通讯地址的邮寄凭证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接到维修通知(如由于乙方地址或电话变更而无法通知、送达的,所有责任由乙方责任)。
(3)电子函件方式通知的,乙方的电子邮箱为 ,以向乙方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为依据,即视为乙方已接到维修通知。 (4)因通知乙方维修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以上联系方式若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管理的物业公司,否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按以上通讯方式通知乙方,均视为乙方已收到。
12.3如现场无法确认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乙方应先行予以维修,不得拖延,维修费用待责任问题明确后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工程资料、文档:
13.1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技术文档包括: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功能要求、布置位置、信息点数、修改通知等等;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在工程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施工日记、图纸等文件。全部工程资料、文档在乙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将原件交付给甲方。同时,乙方还必须配合土建单位并按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供各种与工程相关的存档和备案用的工程资料。
13.2所有工程资料乙方负有永久性的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均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其中,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资料文档的复印件,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自行销毁。
13.3乙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编制竣工图纸,并计算工程造价。如乙方未按实编制竣工图纸,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导致工程的结算量虚增的,则甲方对虚报部分价格不予审核,同时将在双方最终确认的决算价格价中,扣除虚报部分工程款的50%作为处罚。
十四、安全与文明施工:
14.1按现行安全检查标准和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施工,乙方必须按规定
配备进场所需的劳保用品,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所需的安全帽、高空作业所需安全带向乙方领取,工程完工后如数退还给乙方,如乙方人员不按规定配戴,及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所有罚款金额均在乙方总工程款中扣除。
14.2乙方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及上、下班途中及施工现场出现的任何大小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负责人必须坚守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按缺勤人天数扣除500元/人·天。(不影响工作请假同意的不罚)。
14.3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清理场地,做到工完场清料尽、窗明地净;拆除临时设施;打扫室内外卫生;施工垃圾清运至外运至市政部门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14.4乙方应为施工人员(含临时工在内的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一切损失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5乙方应服从监理公司及甲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施工指令。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乙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若乙方拖延整改,甲方有权指令停工,甚至终止合同,整改费用以及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4.6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
15.1甲方无正当理由迟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天按延迟履行金额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装完毕的,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进度违约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