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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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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1 2 3 4 1.0 0.95 0.85 0.8 1.1 1.0 0.95 0.85 1.2 1.1 1.0 0.95 1.25 1.2 1.1 1.0 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 第2.2.3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

1.建筑高度不小于80米时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20%;

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5.0;

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2.2.2.4(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

第2.2.4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5%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旧城 幼儿园 新区 养老院 农贸市场 派出所 ≤30% ≤45% ≤40% ≤3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5% ≤3.0 ≥0.8且≤1.6 ≥1.0且≤2.4 不大于6层 不大≥30% 结合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0%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旧城 中学用地 新区 旧城 小学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

办事处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社会停车场(库) ≤40% ≤40% ≤50% ≥1.0且≤2.4 ≤2.4 ≤3.0 于24米 要求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2.2.5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1、表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

表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第一分区 第二分区 第三分区 表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

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第一分区 第二分区 第三分区 ≤3.0 ≤2.7 ≤2.5 ≤50% ≤50% ≤45% ≥10% ≥15% ≥15%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 - ≤6.0 ≤5.0 ≤45% ≤40% ≤22% ≤20% ≥15% ≥15% 地铁站街坊 ≤10.0 ≤8.0 位臵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50% ≤5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25% ≤25%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 ≥10% ≥10% 注: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 第2.2.6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规定执行。

表2.2.6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1.5且≤3.0 建筑密度 ≤40% 绿地率 ≥30% 第2.2.7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6

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 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7.1和2.2.7.2的规定执行。

表2.2.7.1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重工业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圈层 —— ≥1.0且≤3.0 —— 第二圈层 ≥0.5 ≥0.9 ≥0.7 第三圈层 ≥0.4 ≥0.8 ≥0.5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

表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重工业 轻工业 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一圈层 —— ≥40% —— 第二圈层 ≥40% ≥40% ≥35% 第三圈层 ≥40% ≥40% ≥35%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 第2.2.8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2.2.8执行。

表2.2.8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第一圈层 ≥0.6 第二圈层 ≥0.5 第三圈层 ≥0.5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

(2) 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50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300亩。 2.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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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9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物流园区 物流中心 物流服务站 三环路以内 不允许设臵 不允许设臵 ≥1.2且≤3.0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0.7且≤3.0 ≥0.7且≤3.0 ≥0.8且≤3.0 第三圈层 ≥0.6 ≥0.6 ≥0.7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

第2.2.10条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

表2.2.10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第2.2.11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11的规定执行。

表2.2.11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三环路以内 ≥1.8且≤3.0 三环路至 外环路 ≥1.5且≤3.0 ≤40% ≥1.2且≤3.0 ≥1.0且≤3.0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三环路以内 ≥2.0且≤3.0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 ≥1.5且≤3.0 ≤50% 第三圈层 ≥1.0且≤3.0 第2.2.12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5条执行。 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

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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