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元商业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3.3.2. 营运期 3.3.2.1. 大气环境
(1)主要环境影响及预测评价结果 ①发电机尾气影响
经水喷淋处理(喷淋水加表面活性剂)后,本项目备用发电机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为:SO2 0.8056kg/a,NOx 3.867 kg/a,PM10 2.796 kg/a。通过采用新导则推荐的SCREEN估算模式,可得出项目备用发电机尾气污染物的最大浓度点在排放口下风向359米处,而且污染物浓度较低,基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
从估算结果可知,大气污染源SO2、NOx、PM10最大落地浓度远低于相应标准值。由此可见,本项目经治理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敏感点都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②机动车尾气
本项目共设置855个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尾气主要集中在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尾气易集聚,地下车库通风由抽排风机引至地面排放。地下车库均设有通风换气装置,通过风管引排、风机抽吸,将机动车尾气由排风井引至地面排放,排放口朝向绿化带,并在排放口周围种植高大乔木、灌木等作为绿化隔离带,经树木吸附、隔离及空间稀释扩散后,轻型汽车所排放的尾气污染物不会使外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对周边环境空气不构成明显影响。
③餐饮业厨房油烟废气
根据规划,项目商业建筑内设有餐饮功能,餐饮面积约为5039.64 m2,分布在1#楼二层,以及2#、3#、4#和5#楼首层的部分商铺。餐厅厨房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其燃烧后无明显的环境污染,项目餐饮区运营过程中主要的废气污染源为厨房油烟废气。
由于项目餐饮业目前只有初步设计的建筑规模,具体的经营类型及经营主体尚未确定,日后引入具体项目时再另行申报环保手续。经估算,项目餐饮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废气量约为159万m3/d,按处理前的油烟浓度12mg/m3计,油烟的产生量约为19.08kg/d,合约6.95t/a。油烟废气的主成分是动植物油遇热挥发、裂解的产物等,若不经治理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工程单位进行治理,可采用高效静电油烟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在确保外排油烟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的小于2mg/m3的条件下,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楼顶天面高出1.5米以上排放。经相关治理后,油烟浓度较低,约1.8mg/m3,油烟排放量约为1.04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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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标准 ①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二类功能区,大气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等特殊保护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评价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要求,见表3.3-5。
表3.3-5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摘录 单位mg/m3 标准 指标 PM10 限值 日平均150μg/m3 年平均70μg/m3 小时值500μg/m3 SO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 NO2 日平均150μg/m3 年平均60μg/m3 小时值200μg/m3 日平均80μg/m3 年平均40μg/m3 CO 小时值10mg/m3 日平均4mg/m3 ②排放标准 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空气质量可能会造成影响的污染主要为备用发电机尾气、地下车库机动车尾气及餐饮业厨房油烟。
?备用柴油发电机排气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高度为90m),见表3.3-6;由于项目发电机燃油尾气排放口未高于周边200m范围内的建筑5米,故其排放速率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同时使用普通柴油(符合GB252-2011《普通柴油》标准)作为燃料,见表3.3-7。
表3.3-6 发电机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摘录自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DB44/27-200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 (kg/h) 污染物 浓度(mg/m3) 排气筒(m) 二级 监控点 (mg/m3) SO2 NOx 颗粒物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500(其它) 120(其它) 120(其它) 90 90 90 55 16.5 78.75 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0.12 1.0 序号 1 2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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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3-7 《普通柴油》(GB252-2011)相关指标限值节选 项 目 取值 含硫量 ≤0.035% 灰分 ≤0.01% 酸度 ≤7mgKOH/100mL ?项目地下车库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见表3.3-8,地下室机动车尾气经机械通风系统引至地面2.5米处排放,由于项目机动车尾气排放口未高于周围200m范围内的建筑5m,故其排放速率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执行。
表3.3-8 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摘录自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DB44/27-2001) 序号 1 2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3度(mg/m) 120(其它) 1000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气筒(m) 2.5 2.5 二级 0.0115 0.605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监控点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mg/m) 0.12 8 3NOx CO ?餐饮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见表3.3-9.
表3.3-9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摘录 规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大型 2.0 85 (3)污染防治措施及达标情况及效果 ?备用发电机燃油尾气:
尾气经水喷淋除尘器处理达到其排放的各污染物均可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后,再由专用烟道引至所在大楼楼顶天面高空排放,排放高度约为90m。
?对于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尾气,由于其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地下停车场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产生的机动车尾气经排风竖井引至地面排放,避免机动车尾气在地下停车场聚集。排风口经首层百叶窗外排,在具体设计时,充分考虑排风口的数量、高度和朝向的设置,避开人流密集的地方。
?餐饮业油烟废气:
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工程单位进行治理,可采用高效静电油烟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在确保外排油烟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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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83-2001)规定的小于2mg/m3的条件下,由内置烟道引至所在建筑楼顶天面高出1.5米以上排放。
本项目废气治理措施采用传统处理工艺,并且选用环保低噪型设备,通过类比同类型项目的治理措施,项目废气治理设备运行稳定,处理效果良好,在技术上是可行的,而且在经济上可接受,是可行的。 3.3.2.2. 水环境影响分析
(1)影响分析
本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桂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市政管理处《关于佛山市慧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属聚元商业中心周边市政排水情况的说明》以及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设计条件显示,聚元南路现状已布置有相关给排水、电力、电信等管线,本项目污水可接入聚元南路市政污水管网,输排至平洲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建成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厌氧处理,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处理、冲洗废水经隔渣处理,经上述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排至平洲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最终排入佛山水道,对纳污水体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2)执行标准
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佛山水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各评价指标标准值见表3.3-10。
表3.3-10 地表水评价指标标准值(单位:mg/L,pH无量纲) 项目 pH CODcr BOD5 *SS DO Ⅳ类标准 6-9 30 6 80 ≥3 项目 NH3-N 石油类 总磷 LAS Ⅳ类标准 1.5 0.5 ≤0.3 ≤0.3 *SS参考选用《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水质标准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餐饮含油废水和地下车库冲洗废水等,经市政管网排入佛山市平洲污水处理厂,预处理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见表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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