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环境污染整治既定目标,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和浙江省政府《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杭州地区列入污染治理、能源结构调整等工作的单位实行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政策。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1、资金性质
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专项用于各单位实施环境污染源治理的补助资金。
2、资金来源
(1)市本级排污费收入中可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2)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3)排污权交易获得的非税收入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4)中央及省财政拨给本市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二、补助的原则条件
1、补助范围(“三同时”项目除外) (1)杭州市年度重点减排项目;
(2)提高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工程治理改造项目;
(3)杭州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项目; (4 )因环境因素实施的关停、转迁工业项目; (5)清洁能源结构改造项目。
2、以上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或核实认定。 3、环保信誉良好或二年内未受过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处罚的企业。 三、补助标准
(一)市级企业及区级企业(不含萧山、余杭)
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水污染治理项目,按治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比例进行补助。每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气污染治理
工艺废气治理项目,按治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每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工业企业(非热电)燃煤锅炉(窑炉)脱硫除尘改造项目,4吨/时(含)以上锅炉,按治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70%进行补助;4吨/时以下锅炉按治理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每蒸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工业企业主动永久性关停并拆除的燃煤锅炉(窑炉),按锅炉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吨。
3、噪声治理
噪声污染治理项目,按治理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5%比例进行补助。每单位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能源结构调整
清洁能源结构改造项目,燃煤、燃重油改燃轻质柴油或水煤浆的按改造实际总投资额(燃烧设备主体设备和相应的环保配套设施,下同)的25%比例进行补助;燃轻质柴油、燃煤等改天然气的,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及企业按总投资的3:4:3比例承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吨。
(二)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非热电)4吨/时(含)以上燃煤锅炉(窑炉)脱硫除尘改造和燃轻质柴油、燃煤改天然气的项目,市级财政、区、县(市)财政及企业按总投资的3︰4︰3比例承担。
其它污染治理项目按市级企业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补助程序
(一)满足(非热电)燃煤锅炉(窑炉)脱硫除尘改造项目单位资金补助可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最高可获得补助资金总额的50%。
1、主体工程完工:申请单位可向当地环保局申请阶段性资金补助,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表式附后); (2)工程决算表;
(3)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方案设计单位的合同; (4)建设、设计、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文件。 2、治理工程完成阶段:申请单位可持下列材料申请项目的剩余补助资金:
(1)杭州市治理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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