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应请求或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供有关安全航行的意见或建议。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通知交管中心。
第三十条 为避免发生紧迫局面和船舶交通事故,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警告。
第三十一条 在本港VTS覆盖区域内发生船舶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交管中心可采取应急措施,并支持各类联合行动。
第三十二条 应请求,交管中心可提供本章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在本港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船舶”是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本港VTS覆盖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的本港VTS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水域。其具体范围是以天津港VTS中心地理坐标3858′31″.470N/11747′12″.461E为中心点,以20海里为半径所覆盖的水上覆盖区域。
“新港航道”是指在天津港新港水域内设置的航道总称。 “新港主航道”指B1、B2号灯浮标至15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闸东航道”指15号灯浮标至新港船闸东闸门之间的航道。
“大沽口北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不包含所括的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止抛锚区): 1. 3859′24"N/11758′18"E; 2. 3858′01"N/11807′04"E; 3. 3855′33"N/11806′26"E ; 4. 3856′57"N/11757′39"E。
“大沽口散化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不包含所括的大沽灯塔周围1海里禁止抛锚区):
1. 3856′18"N/11757′29"E; 2. 3855′42"N/11801′14"E; 3. 3853′26"N/11800′39"E; 4.3854′02"N/11756′54"E。
“大沽口南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 1. 3855′42"N/11801′14"E; 2. 3854′54"N/11806′15"E;
3. 3852′38"N/11805′40"E; 4. 3853′26"N/11800′39"E。
“十万吨级锚地”是指以下四点所括水域: 1. 3851′49.446"N/11810′18.033"E; 2. 3849′43.474"N/11813′53.163"E; 3. 3848′07.352"N/11812′21.132"E; 4. 3850′13.277"N/11808′46.034"E。
“应请求”是指由船长、引航员或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向交管中心提出的正式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7月1日主管机关发布的《天津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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