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注册费等。
八、加强收支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统一收款,统一核算。
九、加强支出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履行财务支出手续,实行会计审核,主任签批制。
执业工作制度
一、本所实行统一收费,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和个人联系案件的工作制度,严格收费标准。
二、收案时首先要设立案件登记簿,做好委托人的谈话笔录,签定委托合同。
三、审核当事人、委托人的身份,是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或身份证明文件。
四、所里指派办案,要填写指派单,报主任批示。 五、严格按照司法厅、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案件等费用应给当事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后由主任确定承办人员,当事人指名要求委托的人员,法律服务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尽力满足。
七、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需减免代理费的案件应由主任决定委托人员办理。
八、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办案,私自收费。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整理,专人负责。
三、承办人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四、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装订工作;
五、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按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一案一卷,按年度保管期限的原则归档;
七、对本所档案的查阅,需说明情况并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对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的,应出具正式介绍信,
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八、凡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事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法律事务档案,不得借给他人借阅和复制,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制度,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所建设,树立全体工作人员高度的工作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指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放任错误,造成严重事故和较大损失;
3、因工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 5、其他失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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