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一、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集体研究制度,由主任主持集体研究确定工作方案。
二、以下案件,承办人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办理方案:
1、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案件。 2、影响地方政府决策、经济发展案件。 3、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人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所主任可另行指派他人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纪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例会制度
一、由主任定期召开所务会议,专人记录,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民主讨论决定本所重大事务,总结本月工作情况,公开财务和民主管理事务,改进工作方法,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表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随时召开所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结症和方法,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四、要求全体人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政治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条例。
2、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原则。 3、政治学习每月不少于2次,业务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4、集体学习有记录,个人学习有笔记。
5、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所内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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