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受制于信托关系中整个利益分配模式。这种\质的分 割\的后果是,处分权不再是衡量所有权的标准了,因为信托财产本身已无法由一个人 单独享有,处分权也就不再是所有权的体现,而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反映。这也说明,在 物具有独立性的情况上,多个主体于其上形成复杂的法律关系,也不能导致传统的所有 权的产生,原因在于,既然信托财产不可分割,就无法形成建立于\量的分割\前提下 的所有权,而只能形成\质的分割\模式。 通过上面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具有其内生的特殊环 境,是就个人对已分裂的有形物在物理空间上的归属的认定,失去了这一前提,所有权 自然很难发挥其作用。从深层次分析,我们认为,所有权概念失灵的现象映射出传统思 维模式的两个误区:一是以量的分割模式分析质的分割模式;二是以物的空间归属模式 分析权利本身的归属和流通。实际上两大法系的财产权理论具有相同的根本目的:从法 律上界定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及权利的流通和行使方式。在财产充分分裂的情形下,较 易形成大陆法系的基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而在团体占有和共 同使用的情形下,则会出现排斥个人完全占有的\相对所有权\理论。实际上,严格讲 来,质的分割就是权利分割,它无需通过物的空间归属来界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是直接 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行为范围,从而明确地划分当事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量的 分割\也是权利分割的一种方式,它与\质的分割\并不能构成并列关系,它也是从权 利人可以从事某种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当事人的利益。但由于它过分地追求物的空间归属 ,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调整不以有形物的归属为单一目的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能力,信 托关系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简言之,所有的权利分割都是质的分割,量的分割只是影 响质的分割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对于团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物的情形,以及无形物的 拥有和流通的情形,不必强求用所有权理论来规范和解释,直接从具体权利的享有和流 通方面进行分析或许更为恰当。 三、财产权法律关系的扩展及其理论设计 (一)财产概念的新发展
所有权的失灵现象为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传统大陆法系理论从对实体物的归属 角度分析财产权具有先天的局限性,是否我们应该对财产权进行更高层次的抽象?我们 认为,以所有权为基点的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之所以不能很好地涵盖商事权利和其他私权 ,其原因便在于权利分析理论的相对落后。基于当代财产权表现形式和种类的巨大变化 ,一些英美法学家提出了\财产权解体\这一颇为新颖的观点,这种观点正日益为英美 法学界所接受。 这种观念的产生源于对物与财产权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这一说法的怀疑,如美国法学家 托马斯。C.格雷在其《论财产权的解体》一文中对于财产权和实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进 行了系统批驳。他认为,大多数人都把财产权当做一种可为人们所拥有的物品,拥有了 财产权也就拥有了对物的排他性控制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假如法律对于这种排他性权 利进行约束,便认为是破坏了财产权的完整。但是,现代社会所阐述的财产权理论却越 来越趋向于财产权分解的概念,并消除了财产和实物之间的联系。格雷已注意到人们拥 有的实际上是抽象的权利,而非物,物仅仅只是权利的一种附着对象。另一美国法学家 肯尼斯。万德威尔德也从同一角度着手,探讨了财产权概念的新变化。他认为,在19世 纪初,从权利人对物的控制权就可以引申出财产的含义。但19世纪中后期,法院的判决 越来越倾向于把有价值的利益当做财产来看待,甚至在没有\物\的时候也是如此。这 种保护价值而不是保护物的做法(即财产的非物质化),极大地拓宽了财产适用的范围, 使任何有价值的财产都潜在地可能成为财产的对象。因此,万德威尔德提倡用对财产权 进行描述的方法代替解释的方法,在肯定各种财产权形式的基础上发展财产的概念。
在传统所有权概念完全不能适应现当代财产观念的情形下,现代美国分析法学大师霍 菲尔德(Hofeld)建立了权利形式分析理论。霍菲尔德认为,阻碍我们进行清晰的法律思 维和有效地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将所有的法律关系都仅仅简化为权利和 义务的
关系。在1913年和1917年霍菲尔德发表的两篇同名论文《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 法律概念》中,他提出了一个分析具体权利形式的表格,用来区分各种不同形式的财产 法律关系。这种表格是由\相反关系\和\相关关系\共八种)构成的独具特质的权利 范畴体系。霍菲尔德认为这八种法律关系是法律最起码的一般决定因素,任何法律关系 都是通过上述八种要素的一定组合来表示的,亦即这些基础法律概念的法律关系是其他 所有的法律概念和关系的最小公分母,其他所谓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概念只不过是它们 的不同组合而已。
霍菲尔德对布莱克斯通的财产概念和体系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个主要的方面:(1)霍菲 尔德使\物\在财产法中变得不必要了。他认为,所有的合法利益都是\无形的\,由 或多或少的一系列抽象的、受限制的法律关系所构成。因此,霍菲尔德反对将财产与物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做法,他认为法律关系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 不管有没有有形的物作为权利的对象,财产都是存在的。因而,他的财产概念是彻底非 物质化的。(2)霍菲尔德认为,所有者对财产的支配并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财产 是由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而非某种单一的稳定的关系所构成的,因此用简单的空泛的用语 把可能存在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混在一起,很难得出正确结论。
(二)所有权体系的突破:权利束与财产权体系的构造方式
通过对霍菲尔德学说的分析和对传统财产法律关系理论的审视,在如何构造财产权体 系这一核心问题上,便可形成一条较为清晰的思路。首先,我们可将财产权定位为一组 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能体现为具体的权利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财产总是体现 为某种权利关系,并不需要通过所有权来进行描述。\物的价值通过权利而呈现,因此 具有价值的是权利而非物自身。权利即财产。\其次,具体财产权利法律关系并不依附 于某一理论上既定的抽象的法律关系类型(如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在理论上我们只能 从权利的具体形式上去予以拆解,找出其中最基本的组成元素;再次,在对财产权利进 行微观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并不能就财产法律关系类型形成一种概念化的统一的财产权 体系,财产权只能是一个结构松散、形态各异的权利体系。因此,财产权绝不是抽象的 、空泛的概念,它总是表现为各种具体范畴组成的结构。亦即财产权是一个复数名词, 为一个权利束的组合。 托马斯。格雷则认为,成熟的资本主义财产权必然被看做是由国家实施的人们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网络,在此基础上,对权利束概念的普遍接受冲破了把所有权当做人 对物的控制的资本主义私法的主要制度。[8]同时,格雷用权利束观念来分析了所有权 .就所有权本身而言,他认为一件物品可以为多个人拥有,这必然涉及每个主体对同一 物品具有何种特定权利这一问题。完整的所有权只是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享有对物的处分 ,并从中获益这一权利,但物的使用人和收益人同样也可以将其权利进行支配,只是与 所有人相比,权利的形式和内容不同而已,两者并没有区别。实际上,我们所说的所有 权就是一种\权利束\。如甲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他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当然还包括排除他人干涉等其他权利)。如果甲将土地出租给乙,那么甲此时 享有的权利束为收益权、处分权(主要指法律上的处分)、收取租金权、收回土地权等。 乙则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并负返还义务。显然,这些权利束已将甲、乙之间基于土地 出租而形成的关系界定得很清楚,在此基础上再探讨甲在出租前后是否仍享有相同的所 有权是无意义的。 所以,抽象的所有权与具体的权利束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在分析具体法 律关系时倾向于具体权利义务的界定,而同时又习惯于将某一法律关系人为定性为所有 权关系。其必然结果是,除非权利束是一样的,所有权才具有通用效果,否则便没必 要进行\权利性质之争\。实际上,传统大陆法系理论中认为所有权在多种形态中存在 ,只是基于物的本身的归属而言,而不是从权利角度进行分析,其理念是\物是否仍属 于我\,而不是\我此时享有多大利益\。从权利角度分析,即使在房屋出租这一简单 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出租前享有的权利束与出租后享有的权利束也是不同的,那么出租 人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的具
体依据是什么便很难回答。如果所有权是具体的,那么其必 然是建立在对有形物的静态绝对占有的基础上,其权利束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但这种格局在交易中(如上述出租关系中)被破坏了,因为出租法律关系中权利束已发 生相应变化,所有权便不存在于出租法律关系中。如果所有权是抽象的(即一种对物的 支配权),那么这一界定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并无多大用处,况且在许多情况下所有人以 外的其他人也享有支配权,加之抽象的界定对权利的行使并不产生任何影响,所以抽象 的所有权概念也是无实际意义的。
在财产权本身碎裂化的情形下,整个财产权体系又如何构建呢?在大陆法系国家仍保留 一种追求形式理性的思维模式条件下,传统所有权理论体系是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的。应 当认为,传统理论对于财产权利的分类实际上仍有较强的生命力,因为这些分类仍是建 立于客观物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也能使人容易理解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同时, 大陆法系的抽象概念在原有的财产关系范围内也能较好地解释既有的财产关系,因此, 概念系统的存在并不是重构财产权理论系统的主要障碍,实际上,机械地运用概念进行 分析的方法才是主要矛盾的焦点。所以,财产权构造的重塑与其说是一个概念形式问题 ,不如说是一个方法论选择的问题。我们应当在正视具体财产权微观结构的基础上,充 分地考察权利运行的整个机制,从而对某一财产权有一全面了解。在此前提下,我们才 能尝试对这一财产法律关系予以理论定位,实际上这种理论归类也只不过是对这一财产 关系冠以一名称而已,并不具有以前用概念塑造和人为分割财产关系的功能。 可以预见,财产权体系将来日益会出现碎裂化、专门化和具体化的局面,传统概念系 统的功能会实现从理论构建的积极功能到理论解释的消极功能的转变,大陆法系商事法 的迅速发展和壮大实际上是这一趋势的反映。与此相反,对财产权运行机制进行具体分 析的理论将得以发展,权利分析方法将成为财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一系列更低层次的 范畴也开始成为权利理论分析的工具,财产权体系将由此展开。当然,对我国而言,仍 需一较长时间的尝试和探索的过程,其中对英美法系国家权利分析理论的有益因素予以 充分借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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