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委托检验单
检品编号:
检品名称: 生产单位或产地: 包装: 数量: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委托方填写 委托方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委托日期: 联系人: 检验目的: □委托检验 □注册检验 □复验 □其它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 剩余样品处理要求:□退样 □不退样 □其它 付费情况:□已付 □未付 报告书发出方式:□邮寄 □自取 付费方式:□支票 □现金 □其它 电话:0931-8278769 检 验 方 填 写 检验单位: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兰州市渭源路58号 收样日期: 检验费: 联系人: 其它: 备注:1、本协议适用于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我所进行技术服务时填写。 2、检验费用,检验周期等事宜在签订本协议时商定。 3、检验结果只对送检样品负责。对于需要分包的项目,检验方应通知委托方 4、以手续办完,交费之日为正式受理日。 5、如遇特殊情况,检验时限与委托人商议顺延。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签订本检验单时,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委托检验协议书》
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委托检验协议书
检验方: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委托方:
一、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方)接受委托方书面检验委托。委托检验单(以下简称委托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协议以委托方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检验方加盖受理章后生效。
二,委托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如有必要,还应根据检验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检验标准及相关材料。
三、检验方按照委托方在委托单上填写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委托方必须注明要求使用的检验方法
五、检验方的检验时间以检验方公布的时间为准,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
六、检验方的收费,应在检验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单上注明。要求加急服务时,需支付加急费。 七、检验报告仅对样品负责。
八、对于需要分包的项目,检验方应通知委托方。
九、检验方仅提供一份检验报告书正本,如委托方有其他要求时,在备注栏中注明。
十、委托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方提出复验(除不须复验的项目),复验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委托方须支付复验费,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委托方不再支付复验费,委托方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十一、委托方对本协议有不明之处时,应在填写合同时,向检验放工作人员咨询。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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