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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府〔2006〕9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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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原村民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身份证号 为2003年10月29日前宝安区 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原村民资格。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居民委员会(盖章) 当地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25 —

附件7

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原村民户籍证明书

兹证明下表所列人员为2004年3月31日前宝安区 镇(街道) 村在公安部门已登记在册,属 □独立登记在册原村民家庭 □已婚尚未分户原村民家庭 □已离异未分户原村民 □年满30周岁单身原村民,户籍号为 。

姓名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居委会(盖章) 当地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 — 26

附件8

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书

证件,号码 ,在2003年10月29日前为宝安区 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原籍在宝安区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资格。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街道社会事务办(盖章) 侨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兹证明 ,原身份证号: 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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