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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国内理论界对此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呈增多的态势。
与国外的私立高校相比,虽然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上他们具备各自的特点和共同点,但因文化背景和学术地位各不相同,各自研究的侧重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其研究重点和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概念研究
任何研究都源自于概念,对就业歧视的研究也不例外。国内学者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对此也作了大量的研究。关于就业歧视的概念,早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就作了定义,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对就业歧视这个概念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1、在求职和在职的过程中, 用人单位若采取在法律上禁止的对当事人有差别的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2、一些主要的领域法律禁止歧视,如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8]。3.如果用人单位处于工作岗位的内在客观需要,就不算歧视,如一些繁重的体力劳动活只能由男性干得来,只招男性,这就不算就业歧视。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研究
我国宪法规定:“人人生来平等”,对于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社会上引起了不少的关注,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比较全面的对公平就业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学历,而对劳动者有区别的对待,而应该提供同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权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求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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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及政策规制研究
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9]。如李薇薇主编的《禁止就业歧视》;周伟主编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现实》;蔡定剑主编的《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及反歧视对策研究》等著作对就业歧视的现状和内容作了归纳和概括。我国为了促进就业,还颁布了《就业促进法》,消除就业过程中的一些不明确的就业歧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鉴于我国就业过程中的就业歧视问题的炽热化,一部《反就业歧视法》已亟需建立,以促进就业公平公正。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研究
民办高校大学生为什么在就业和职业的过程中,被用人单位歧视?基于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研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民办高校的生源质量较差。民办高校学生来源多样,生源质量较差,生源质量决定了教学质量,而教学质量决定了社会的认可程度,民办高校为了获得生存,追求数量,因此,民办高校很难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发展的局面。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比较低,一些学生即使选择了民办高校也有着自卑感,在就业的时候表现得很不自信,这些增加了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风险[10]。
(2)用人单位对民办高校毕业生的歧视。很多用人招聘单位都喜欢去一些知名度比较高的普通高校尤其是名牌高校招生,民办高校的毕业生却很迷茫,很多民办高校毕业生并不能像其他高校那样直接从校园招聘中签下工作,而是奔波在人才市场。
(3)民办高校的就业领域不宽,就业层次不高。大部分民办高校毕业生集中在民营企业、私人企业,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也不能升为正式员工,而是实行聘用制。民办高校的很多专业倾向于技能化,因此在就业领域方面,相对公办院校要窄,民办高校专业面向市场化,专业实用性较强,其就业领域一般为服务行业、技能行业,以及日常行政工作,很难向管理层或者更高更深的就业领域发展,就业领域制约着民办高校的知名度[11]。 (四)消除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措施研究
目前,针对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社会上也对此作了细致的研究,认为要消除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歧视,要采取以下的措施:(1)提高教学质量,“知识改变命运”,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让到民办高校的每个学生都能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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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只有把自己的基础打好了,才能真正的走出去。(2)加大学校的宣传力度,只有提高学校的知名度,营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为学生的就业铺好路,让民办高校大学生更容易找到工作。(3)提高学生的自身素质,就业的主体是学生本身,只有提高学生的自身素质,才能让用人单位刮目相看,给用人单位塑造良好的形象。在就业市场上,实行毕业生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因此良好的民办高校毕业生形象能够使企业更加容易接受高校毕业生,注意学生各方面素质的培养,注重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职业技能的训练,为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打造一个良好的就业平台和创造有利的条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基于社会历史原因,西方社会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西方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不同视角均对歧视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而有益的探索。关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问题,较为系统的研究始于19世纪中期,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理论框架,当代经济学家对歧视问题的分析最早起源于贝克尔的模型。到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理论是:贝克尔(1957年)的完全竞争市场歧视理论,第一个建立起解释歧视经济效应模型;修罗(Thurow.1969),伯格曼(Begmann.B.1971),布莱克和丹等(Black.Dan.H.1995)为代表的非完全性竞争歧视理论,埃格勒和克思为代表的统计性歧视理论等,国际社会对就业歧视的界定至今仍是国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在国外一些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对“就业歧视”早有明确的界定。国际劳工大会在1958年通过的《(就业和歧视)公约》就对就业歧视有明确的界定[12]。《就业和歧视》是一部重要的专门反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体现了人权和公平正义,即“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不平等。”除此之外,在国际上还有一些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文件,如《消除一些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一部完整的反种族歧视的法律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确认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从性别歧视出发维护女性权益的单性法律文件[13]。国际上的这些反就业歧视文件是为了促进公民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然而,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目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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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及政策规制研究
国内外都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文件来阐述和规制。
美国的私立大学与中国的民办大学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它没有过分依赖于学生的学费,这样更能体现美国私立大学的独立性,而是通过其他一些途径来增加资金的来源,在美国,捐助学校可以地税,从社会的投资和回报来获取资金来源,这样既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又拥有更多的资金,从而是私立大学发展越来越独立。 法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态度一直是大力支持、严格管理。私立学校为法国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公益服务,成为国家教育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对更自由的办学机制,将家长视作“客户”、对其更负责的准商业操作规则,使私立学校对公立学校构成了有力的竞争。韩国民办高校有法可依。韩国的私立学校存在于从小学到各类学院和大学的各个教育阶段,大学中的80%是民办大学。民办大学资金主要依赖于学费、中央政府和各区域给予的支持及学校财团。为了进行整顿,韩国政府1963年颁布了《私立学校法》,规定民办高校一定要保持公共性,并对民办高校的资金运营和财政支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支持。正是由于不同的国情和背景,政府对待民办高校的政策和扶持力度迥然不同,国外的私立高校才得以长足稳定发展,培养的学生才极具就业竞争力和就业实力。
1.2.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党的十七大提出,在今后我国要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把各类人才及时输送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由于高校扩招和民办高校的增加,高校毕业生数量不断增加,如在2010年,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630万人,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19万人[14],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状况,使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基于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情况,通过相关文章和法律法规梳理,他们认为,当前的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第一,对民办高校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有一层明确的含义:在求职和职业的过程中, 用人单位若采取在法律上禁止的对当事人有差别的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民办高校大学生受到歧视,属于学历歧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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