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加强机械设备的购置、维护、保养、处置、报废等管理,逐步调整公司机械设备结构配属,完善公司机械设备内部租赁市场,提高设备资产运行效率,提升公司机械设备装配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行业、中铁工程总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机械设备定义为用于公司施工和生产的所有机械设备,包括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
第三条 机械设备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租赁设备;第二类为调配设备。租赁设备主要指带人操作的机械设备,包括吊机、砼输送泵、砼输送车、塔式吊机等;调配设备指租赁设备以外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目的:满足并不断提高企业的施工和生产效率,降低机械设备作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中铁工程总公司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办法,以资产为纽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设备管理体制;建立以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设备管理工作内容;建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的设备投入机制。
第六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方法:采取技术、经济、组织的措施,对机械设备的规划、采购、使用、修理、改造、报废等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做到优化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保养、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实行专业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使机械设备满足施工和生产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机械管理部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机械设备购置、处置、报废
第八条 机械设备的购置、处置、报废权限在公司,机械管理部代表公司进行机械设备的购置、处置及报废。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无权进行机械设备的采购、处置及报废。
对于试验、测量等专业化设备,各专业化公司只有选型权,其采购、处置、报废等过程以及咨询的价格,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机械管理部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处置及报废。
第九条 对未征得机械管理部的书面同意,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行采购的机械设备,公司有权收回。其购置费不得作为自行购置单位上缴公司的款项,并从购置之日起计算租赁费用。
第十条 机械管理部可委托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报废机械设备进行处置,处置款由机械管理部做帐务处理后,上缴公司财务部或用于公司机械设备的恢复性修理。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作它用,否则不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而且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有权继续对处置机械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1、对于各分公司自购、自行保管的小型机械设备(包括帐外的机械设备)应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台帐,台帐内容须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并于每年年末报机械管理部备案。
2、自购机械设备的处置和报废,各单位应成立报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处置和报废,并设立报废处置台帐,上报机械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公司内部机械设备调配及租赁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实际施工进度,提前向机械管理部提出书面配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大致进出场时间。机械管理部自收到配置申请之日起,应在十天内将机械设备配备情况反馈给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施工情况所需的机械设备,原则上要求使用公司所属机械设备,调配设备办理调拨手续,租赁设备与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洽谈相关事宜,并签订内部租赁合同。对于各单位之间相互调配的机械设备,应在机械管理部同意后,双方办理签字手续,一式三份,调配双方各保
存一份,报机械管理部一份。
第四章 对外租赁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机械设备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或暂时调配不到位时,各施工单位可以对外租赁机械设备,但必须报机械管部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租赁外部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对外租赁机械设备应在机械管理部的指导及监督下进行。月租费在2万元以上的外租合同须经公司评审并报机械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外租赁办公用小车,应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原则上不允许租赁原值超过25万元的小车。办公小车月租费不得突破3000元(不含人工费、燃油动力费及车辆各种收费)。
第五章 机械设备费用标准及收费范围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收费标准以建标〖2001〗196号文件为依据,并参照同期市场价格进行修正。机械设备内部收费标准参见附表。
第十八条 专业化公司(包括机械厂、缆索厂、测绘公司、试验中心、物资公司、物业公司)使用的调配机械设备,费用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托收,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仅收取租赁设备费用。其它公司所属各单位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由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收取使用费用。
第十九条 费用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托收的各专业化公司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得办理退库手续,由各专业化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对属国家标准强制报废或已不适应用在施工中的专业化设备,原则上要求退回广武库房,由机械管理部进行处理。确因运输成本太高,需就地处理的,应先征得机械管理部的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 调配设备收费期按日历天数计算,每月结算一次。收费期定义为主机发送之日起至整机返回出租方库房为止。
第二十一条 租赁设备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费用由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与承租单位以内部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调配设备的费用标准:按折旧费加一定的管理费作为基础,并根据机械设备的新旧度系数分阶段确定。原则如下:
1、机械设备自购置之日起两年内,收费按颁布标准的1.3倍收取。 2、机械设备自购置之日第三年至第六年,收费按颁布标准收取。 3、机械设备自购置之日第七年至报废年限,收费按颁布标准的0.8倍收取。
4、已报废机械设备,收费按颁布标准的0.3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 调配设备由使用单位承担现场使用的一切费用,包括进、出场运输费、修理费、燃油动力费。各种车辆还应承担车辆审验、保险、环保等各种规费。车辆在审验期间办理退租手续的,仍需承担各种审验规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广武库装卸机械设备,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采用单向收费,即由承租单位负担装车费,装车费按每吨15元计(吨位按运输车辆额定运输吨位计算),退租时免收卸车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的操作人员造成的故障停机,出租方免收停机期间的租赁费。
第二十六条 因承租单位使用不当或违章指挥造成的机械停机及机械事故,承租方除正常承担租赁费外,还应承担机械设备的修复费用。
第六章 退库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使用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需退库时,使用方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视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与使用方共同验收后,方可退库。
第二十八条 机械退库前,使用方应对退库机械进行以恢复机况为目的的维修保养,并且要清除表面附着物。否则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将核收维修、清理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机械退库(退租)时双方应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由出租方组织有关人员对退库(退租)设备进行试机验收,确认机械实际状况。由于使用不当造成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等非正常损坏或丢失,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将根据现行购置价进行索赔。
第三十条 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违章、不按规范保养设备、随便改变机械结构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的,工程机械租赁施工公司将
按其原值进行索赔。
第三十一条 对在施工中机械设备丢失、被盗,使用单位应按机械设备的净值进行赔偿,赔偿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金由机械管理部作帐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在工地现场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封存。因冬季施工停止等特殊原因,在得到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对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后,方可封存。
第七章 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部须设立专(兼)职机电管理人员,并把机电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负责范围上报给机械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机电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施工组织的方案讨论,并提出机械设备配置的合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机电管理人员应为外租机械设备的具体经办人。 第三十六条 调配给各单位的机械设备由各单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内、外租赁的机械设备由各单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在用机械设备台帐,在用机械设备台帐应注明机械设备名称、型号、管理编号、进场时间、出场时间、使用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保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运转记录、交接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于内、外租赁机械,使用单位有责任监督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运转记录、交接班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于调配机械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按施工生产情况安排、落实维修、保养计划,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章 自制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条 自制设备管理由机械管理部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设计方案、加工工艺等已经成熟的自制设备需新增时,由机械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工程事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至使用单位、制造单位、财务部、经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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