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原告孟某的监护人应承担20%的责任。本案诉讼费880.00元,减半收取440.00元,由被告汪某的监护人承担286.00元,某乡中心学校承担154.00元。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在实践中,学生与家长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可能还没有学生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多。作为管理学生的学校,尤其是老师和班主任对学生的情况更为熟悉。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知道学生擅自离校或者学生有其他的与学生人身不利的情况时,老师与学校应当对该学生进行帮助和教育,同时也应当将学生的情况告诉给学生的家长。否则,当发生学生伤害的后果时,学校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3]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深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王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恿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玩上了瘾,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教师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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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情况向他们反映,好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发展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知道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对健康权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相当大。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十二)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实际上,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纷繁复杂,各种各样。上面十一种情形,只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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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的较为常见的情形,实际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 [案例14] 按照惯例,某学校小学部下午放学时间是5时,学校幼儿园都是4时30分。由于当天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所以小学部的三、四、五年级同学也跟着老师们一起参加植树劳动,一、二年级打扫卫生,幼儿园上过一节课后放学。按常规,教师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安全地走过公路。可幼儿园的老师因为学校植树任务紧,怕自己的任务来不及完成,所以上完一节课放学后,只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孩子们送至门口,告诫大家注意安全,便回来参加劳动。幼儿大(1)班的小朋友李某见没有老师护送,便私自溜出队伍,去路边小店买水喝和零食吃,并在公路上玩耍起来,不巧被一辆由北向南的东风拖挂车撞倒,而肇事者当时逃离现场。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幼儿园教师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而导致幼儿死亡的事故。虽然,负责老师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幼儿园有保护幼儿人身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幼儿园及其保教人员有保证在其管理之下的儿童的人身安全的责任。在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生活等各方面工作中,如组织幼儿进行多种文化活动、安排幼儿的膳食等,都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管理条例、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制度,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本案中,按常规,教师在幼儿园离校时应整队护送学生出校并安全地走过公路,但因为学校布置全体教师下午植树劳动,以迎接市教委的绿化检查,幼儿园老师为能及时完成植树任务,在放学后只是草草地整了一下队,将幼儿们送至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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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回去参加劳动。幼儿园老师如此不负责任的行为间接地导致了幼儿被撞死的惨剧。由于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和管理义务,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未能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对学生的安全保护义务,对于该幼儿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
上面主要介绍了十二种类型的伤害事故,是学校为赔偿主体的常见情形。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事故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或责任人来承担,包括不可抗力、其他意外因素等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自然因素的表现较多,因为这种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已经超过了学校的管理能力,这些事故属于典型的意外事故,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这些事故中,如果学生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则学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案例15]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成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雨,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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