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决定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六条 除前条款第(三)项解散事由外,公司在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第四十一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法定补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决定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定,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股东共同订立,自本公司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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