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排水工程(预算内分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系统、冷凝水系统列示),
塔楼涉及的给水立管计入塔楼部分;
◆ 消防工程计消防水(预算内分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列示),塔楼涉及的消
防立管计入塔楼部分;
◆ 消防电(含预埋管盒、火灾报警系统工程)。
◆ 通风空调:预算内分防排烟、通风列示,设备按使用功能划入相应部位; 电气工程按使用功能划入相应部位出预算,预算内分动力、照明列示。
六、预算核对原则(非清单部分)
1、审核进度及人员安排
(1) 乙方必须安排充足人员,并报送人员名单,此名单上的人员必须经甲
方同意后方可调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资料及全部图纸后30天内报送施工预算书以及可供复
核的工程量计算书和汇总表。甲方收到乙方施工预算书后5天内提出反馈意见,如双方认为需要核对,由乙方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及汇总表。
(3) 乙方在接到咨询公司的审核意见后,必须在3天内提出明确反馈意见,
并组织专人继续跟进核对,否则按咨询公司意见执行。
2、甲方委托咨询公司对乙方报送的《工程预算书》进行审核。
(1) 乙方预算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分类及格式编制,否则影响进度款的支付
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必须提供该部分的《工程量汇总表》和《工程量计算书》,以便核
对;工程量计算书必须按合同要求计算,否则以咨询公司为准。
(3) 乙方本着对自己利益负责,对自己所报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
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中少算、漏算的内容负完全的责任,乙方在递交上述文件5天内乙方未提出补充预算的,甲方视其为已经综合考虑,核对时不再计入。
(4) 核对时乙方必须及时提供钢筋计算书,否则以咨询公司计算为准。 (5) 咨询公司对乙方所报的《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
程量计算书》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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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咨询公司审核乙方《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
量计算书》的过程中,意见出现分歧时,首先按合同规定执行,其次再考虑由甲方协调解决。
3、咨询公司和乙方核对确认后所出的《工程预算书》作为初审结果报甲方最终审定。
4、乙方不得向咨询公司人员赠送钱物、行贿,亦不得向咨询公司人员请客送礼。 5、咨询公司人员指出乙方《工程预算书》及相应的《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计算书》中不合理多算、重算的部分,乙方人员必须予以解释,在双方人员沟通后按正确的方法修正、调整,否则以咨询公司计算为准。
6、在核对过程中,对已经核对完成的部分(指按部位、分项目),于第二天由双方核对人员签字确认。双方复核人员在第三天进行签字确认。在复核时发现错误的,由发现方指出错误所在,双方核对人员重新核对及签字确认结果,并及时做好预算项目的备忘。
7、乙方必须保证核对工作所需时间。 七、结算编制、审核原则
1、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已施工完成)月结制度,变更按工程造价书划分细则进行分类,分为结构变更、建筑变更。乙方应在接到<工程指令单>、<设计变更单>且施工完成后15天内将<签证单>(附相应指令单或设计通知单、相应结算表,否则视为无效)报监理及甲方,逾期上报或未上报的视为乙方放弃该项签证权益,结算不再计入。结算书必须按本合同的预(结)算约定规则进行编制,也必须采用预算软件进行编制。
2、变更、签证结算必须按变更、签证号码进行分项,不得进行不同号码(有互相联系的号码除外)工程量汇总。同时,乙方还必须提供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底稿给甲方。
3、对于结构变更、建筑变更、签证、水、电、风各专业应分别编制结算书。 4、为加强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动态管理,乙方须在施工过程中按月填写《合作方动态成本月报表》,及时准确的反馈过程中变更的金额及签证办理情况。 5、乙方在工程竣工后90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 90天内(含乙方与甲方的核对时间)将结算审核完毕,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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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6、 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预结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定后的预结算额的10%,否则,超出部分咨询编制及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款中扣除。(咨询编制及审核费率按1%执行)
7、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按深圳市的预(结)算规定及合同要求进行编制,采用预算软件进行编制。同时也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相关的结算资料(此条适用于按费率计价的项目)。 8、结算造价主要分以下几部分:
◆ ◆ ◆ ◆ ◆
原合同造价部分(包干形式);
原合同施工范围以外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 扣减原合同未施工部分; 修改变更、签证增减工程造价; 材料、设备调差。
8、结算审核原则可按照预算审核原则。
9、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的约定,乙方每次向甲方交纳1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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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期管理
一、接收工地
1.乙方会获得最少7天的事先通知去接收工地,并须在通知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不能因工地上有任何问题而拒绝接收。
2.若工地上有问题足以耽误工程开工15天以上,工期由甲方批准调整(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不得调整),否则工期不予以调整,乙方接收工地后须马上展开工作。
3.上述预计的工地接收日期会因桩基工程的进度而有所调整,合同总价不会因实际接收工地的日期与上述日期有别而调整。
二、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
1.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所需要的,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甲方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须在新旧工程交接位/面上,进行一切必须之清理、除污/锈,屈曲及拉直钢筋,修复等等准备工作,以便顺利衔接。
三、开工、完工和缓期
1.在合同书所列的开工日,乙方须开始执行本工程,和有规律和连续地继续,并在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或之前完成本工程或在合同书所列的分期完工日或之前完成该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除非工期按本章第五条有所延长。乙方须按照本章所述之工期管理进行施工。
2.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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