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 新建、扩建电厂应采用干除灰或浓浆输灰方式。水力除灰电厂应实现灰水回收循环使用,灰水设施和除灰系统投运前必须做水压试验。
15.1.3 新建、扩建电厂应按要求加装除尘脱硫设施,必要时加装脱硝设施,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处理效率应达到设计标准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的要求。
15.2 加强灰场管理,防止发生扬尘污染
15.2.1 建立灰场(灰坝坝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设专人对灰管、灰场和排、渗水设施进行巡检,汛期应加强灰场管理,增加巡检频率,并认真作好巡检记录。 15.2.2 加强灰水系统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5.2.3 定期对灰管进行检查,重点包括灰管的磨损和接头、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的状况等,防止发生管道断裂事故。
15.2.4 对分区使用或正在取灰外运的灰场,必须制定落实严格的防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避免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5.2.5 已经停运的灰场应进行覆土、种植或表面固化处理。 15.3 加强废水处理,防止超标排放
15.3.1 电厂内部应做到废水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充分利用,禁止超标废水外排。
15.3.2 对电厂废水处理设施制订落实严格的运行维护和检修制度,作好设备运行记录,并定期监督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处理效率和废水排放达标率。
15.3.3 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制订废液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清洗产生的废液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15.4 加强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
15.4.1 严格执行《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DL461-2004),将除尘器的运行参数控制在最佳范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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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理设备运行中存在的故障和问题,提高除尘器的运行效率和投运率。
15.4.2 电除尘器的电场投运率应大于 96%,以保证除尘效率。烟气排放不能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15.4.3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电除尘器应进行性能试验,性能指标未达标不得验收。
15.5 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15.5.1 制订完善的脱硫设施运行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15.5.2 脱硫系统可用率应达到 95%以上,以保证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不能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时,须及时进行处理。
15.5.3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脱硫系统应进行性能试验,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验收。
15.5.4 加强脱硫系统维护,对脱硫系统吸收塔、换热器、烟道等设备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发生大面积腐蚀。
15.6 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15.6.1 制订完善的脱硝设施运行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15.6.2 脱氮系统可用率应达到 95%及以上,以保证脱硝效率。NOX排放不能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时,须及时进行处理。
15.6.3 新建、改造和大修后的脱硝系统应进行性能试验,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得接收。
15.6.4 设有液氨储存设备的脱硝系统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防火、防爆事故处理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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