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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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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管理目的】

为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拓展产业空间和保障性住房空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

(一)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以其它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使用,并纳入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范畴的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的补划、开发建设、调整置换等管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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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制】

为加强统筹管理,由区政府成立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对非农建设用地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审定,对一般划定、调整等常规事项进行备案。其中审定事项包括:

(一)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占用400平方米以上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划定非农建设用地;

(三)涉及非农建设用地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对非农建设用地补划、调整、规划许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事项进行管理;街道办事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区土地整备中心和区城市更新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事项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申请条件】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本办法申请对非农建设用地或指标进行处置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公证处公证),并取得街道办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指标调入其他社区的,需经调入地股份公司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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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项目的,需取得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中心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基本原则】

非农建设用地的划定和调整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需符合已生效法定图则规划。 (二)小于3000平方米的空地指标,不单独划地。 (三)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和调整须在本社区范围内安排,涉及参与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的可在本街道范围内安排。

(四)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上安排,确需占用零星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并经批准同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需将原征(转)地补偿费用无息退还给市(区)财政,该部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有。占用已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超过400平方米以上的需报区领导小组审定。2008年4月23日以前已取得非农建设用地批复的,可不再按上述规定进行退款。

(五)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居住用途的,按30%折算用地规模;工商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居住用途的,按65%折算用地规模,工商用地调整为工业用途的按原用地规模落实;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调入城市更新项目或土地整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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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统筹试点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等面积核定调入面积。

(六)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应调至空地,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将用地交回纳入国有储备的,可将其视为空地进行调整置换。空地指标在建成区内落实或调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算。

第六条【指标补划】

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按照深府[2004]102号文的规定进行面积核定,剩余指标按照工商用地指标等面积进行补划。补划指标原则上按照建成区、空地7:3的比例进行落实。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按原指标类型落实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或符合我区优先推进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中:

(一)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在已批合法用地上的; (二)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后签订了征(转)地补偿协议,经辖区街道办核实未给予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货币补偿,且未经其他途径给予安置的。

社区股份公司按规定将原农村集体建设的学校移交给政府并完善土地征(转)手续的,可在本条第二款所述项目内安排等用地面积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第七条【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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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建非农建设用地,按原批准用地面积和已生效法定图则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并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内存在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视为未建用地。

(二)拟开发建设的非农建设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 (三)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建设的,原则上应通过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的方式实施。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范围的非农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规划为工业用途的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理清经济关系并将建筑物拆除,可按空地进行开发建设,已办理规划验收或建筑物产权登记手续的除外。 第八条【规划管理】

非农建设用地划定用地方案图后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已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用途。

非农建设用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用地单位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法定图则个案修改程序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规划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向政府无偿交回不低于原宗地15%(含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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