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胡唐明/郑建明/何艳宁
2012-12-18 15:54:46 来源:《情报资料工作》2011年06期
【英文标题】On the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Non-profit Digital Library
【作者简介】胡唐明,男,1974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副研究馆员(江苏210046),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博士研究生(江苏210093);郑建明,男,1960年生,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210093);何艳宁,女,1974年生,南京财经大学图书馆馆员(江苏210046)NN
【内容提要】 文章对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特性进行探讨,并分别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机制两个方面加以阐释。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non-profit digital library in china, and explains content and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the non-profit digital library.
【关 键 词】数字图书馆/非营利/信息披露digital library/non-profit/information disclosure
信息披露制度是组织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背景信息、财务变化、运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按照资金来源与服务
宗旨,数字图书馆可分为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如CALIS、NSTL、CASHL、JALIS、CADAL等)与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如超星数字图书馆)。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要经费来源,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接受从上(国家和政府)到下(公众与用户)的监督。建立规范、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和谐发展,也是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切实保证。如果没有信息的公开,由全体公民提供的有效制约就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良好的信息,民主进程中的可争论性就会大打折扣[1]。对我国主要的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披露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我国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披露在背景信息方面内容比较充分、翔实,而对于财务信息、运行绩效、人力资源等信息披露较少涉及。数字图书馆信息提供与企业的信息提供不同,它不拥有商业秘密,与政府的信息提供相比,它又不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再加上数字图书馆以公益为旗帜,吸收社会各方面的资源等性质,这就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完全可以比政府和企业更充分、更透明地披露信息。这也是数字图书馆提高公信力的重要表现,可以增进社会公众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信任度。
1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特性
1.1 充分性披露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充分披露不仅仅是对信息数量的要求,也包括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要求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应尽可能披露全面的信息,信息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的实际状况,不能遗漏或隐匿本质性的或利害攸关的信息,要确保信息使用者不至于由于缺乏相关信息而做出背离其本意的决策。然而充分披露需要把握“度”的问题,充分披露并不意味着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知悉的所有信息全部予以披露,也不意味着信息披露可以满足每一个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过多、过于详细的信息可能会困扰决策者的决策,引发决策“噪音”。因此,提倡理性披露和有限度地扩展披露[2]。
1.2 区分性披露
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应实行区分性原则,信息披露按披露者意愿可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基于组织形象、公众利益关系、服务宗旨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组织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组织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治理效果等。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决策者出于对预期目标的考虑,会选择性地披露信息,以有利于组织的发展。然而由于组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管理者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当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时,组织的自愿性披露主动性不够,这时只能采取强制性披露方式来代替自愿性披露方式[3]。强制性信息披露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组织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使之既能满足信息公开透明度的要求,又不会过多侵害运营主体的法定权利。
1.3 可靠性披露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应当具有可靠性,表明披露信息没有重大偏向和差错。就其可靠性来讲,涵盖实质性、审慎性、可比性、相关性、真实性、完整性等。例如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质重于形式。信息必须按照事项的实质和经济事实(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2)中立性。即不带有偏向,如果财务报表通过选择和列
报信息去影响决策和判断,以求达到预定的效果和结果,这种财务报表就不中立。(3)审慎性。在有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所要求的估计时,必须在披露过程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虚计资产、收入和费用。(4)完整性。财务报表的信息应在重要性和成本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完整。(5)真实性。真实地反映财务状态与项目的运行过程。(6)相关性。相关财务信息和信息的相关性能够帮助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在提供信息与使用者需求之间,必须存在一种相关逻辑关系。(7)重要性。这取决于根据出现省略或发生误报的特定情况需作判断而导致差错的性质或大小,它为信息披露提供一个分界线或取舍点。(8)可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具有横向可比性和纵向可比性[4],如图1。
2 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的内容
许多非营利性组织和服务行业的信息披露都存在一些问题:信息披露的随意性、非主动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虚假性以及信息披露复杂而模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非营利性数字图书馆信息披露应当充分、主动、持续、规范并涵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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