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3—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 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 —4—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 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 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 方:乙 方:重庆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5—篇二: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编号: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监 制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地 址:
邮 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托人(乙方):浙江 律师事务所 地 址:
邮 编: 电话:传真: 联系人: 电子邮件: 开户银
行及账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下列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有x字母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一案的第审诉讼/仲裁代理。 □ 2甲方与
案的诉前调查。 □ 3甲方与
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 4甲方与
之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 6 □2、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 )项范围: 1一般诉讼/仲裁代理。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仲裁代理。
3
3、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更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4、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 最小计时单位为0.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小时。 3分阶段/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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