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停车场工程停车场房建工程
砌体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XXX 批准人: XXX 批准时间: XXXX
XXXXXX有限公司
XXXXX路停车场工程房建工程监理项目部
1.总则
砌体工程是本项目的重要工程,为严格控制砌体工程的质量,编制本细则。 2.细则使用范围
本细则用于XX监理公司XXXXXXX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对被监理项目的监理。
3.砌体工程监理依据
3.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3.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 砌体工程监理细则
砌体工程质量监理细则
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学习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1.2 学习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1.3 进场砌块,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其品种、标号须符合设计要
求。
1.4 水泥、砂和掺合料等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
须有出厂合格证。
1.5 水泥进场须有进场试验报告,并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
日期等检查验收。工程使用前需复验其安定性;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还应复验其强度,并按试验结果使用,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复查试验,按实际标号使用。
1.6 测量放线、水平标高,办妥复核签证手续。
1.7 混凝土墙、柱上的墙身拉结钢筋必须时先凿出并办妥隐蔽验收手续。 1.8 施工单位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9 砌体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当需要
修改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签署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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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防火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规范规定。
2.施工阶段 2.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有复试要
求的应在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本工程砌体工程所采用的砌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2.2 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
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2.3 砌筑前,应将砌筑部位的砂浆和杂物等清除干净,并应浇水湿润。 2.4 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等均应按本规范规定
随时检查并校正。
砌体表面平整度、垂直度校正必须在砂浆终凝前进行。
2.5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宽
度超过300mm的洞口,应砌筑成平拱或设置过梁。多孔砖、空心砖、小砌块墙体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沟槽。
注:砌体中的预埋件应作防腐处理。预埋木砖的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2.6 通气道、垃圾道等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 安装时除
座浆外,尚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2.7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依据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状况应划分为三级,并应符合GB 50203-93表2.0.18的规定。
2)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根据砌体工程类型由建设、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对重要的建筑物,宜优先选用A级,不应选用C级。
2.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
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2.9 砌筑通气孔道,应符合GB 50203-98第2.0.27条第6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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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砌筑砂浆 3.1 原材料的要求
3.1.1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当遇水泥标号
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3.1.2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且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
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3.1.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用的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
等无机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块状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洞不大于3mm╳3mm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对于磨细生石灰粉,其熟化时间不得小于2d。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砂浆中。
2) 采用粘土或亚粘土制备粘土膏,宜采用孔洞不大于3mm╳3mm的网过筛,并应采用搅拌机加水搅拌,粘土中的有机物含量应采用比色法鉴定,且色应浅于标准色。
3) 粉煤灰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有关规定。
4) 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及《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的有关规定。
5) 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进行20min加热至70℃检验,无乙炔气味时方能使用。
3.1.4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3.1.5 用于砂浆中的早强、缓凝、防冻剂等,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1.6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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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3.2砂浆的配合比
3.2.1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配合比应事先通过试配确定。
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的配料准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砂、水及石灰膏、电石膏、粘土膏、粉煤灰、磨细生石灰粉等组份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范围内。砂应计入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3.2.2为使砂浆具有良好的保水性,应掺入无机或有机塑化剂,不应采取增加水
泥用量的方法。
3.2.3水泥砂浆的最少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00kg/m3。 3.2.4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
3.2.5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的用量,宜按稠度120+5mm计量。现场施工时当
石灰膏稠度与试配时不一致时,可按GB 50203-98表3.2.5换算。
3.2.6施工时砌筑砂浆配制强度应按本规范第2.0.18条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要求
及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3.2.8水泥混合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时,无机掺合料的用量最多可减少一半。
水泥砂浆掺入有机塑化剂时,应考虑砌体抗压强度较水泥混合砂浆砌体降低10%的不利影响。
水泥粘土砂浆中,不得掺入有机塑化剂。
3.3砂浆的拌制及使用
3.3.1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3.2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GB 50203-98表3.3.2的规定选用。
3.3.3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
构设计规范》GBJ 3 的有关规定,考虑砌体强度降低的影响,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并以此设计配合比。
3.3.4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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