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
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
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纪要》精神,经县政府与县法院协商,决定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
机制。现就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目的意义
建立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求,促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化良性互动机制,扩大良性互动范围,增强良性互动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府院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和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县法院领导和县法院相关庭室参加,通报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有关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全局性、政策性、倾向性问题及其他重大事项,协调涉诉行政争议,
共同化解干群矛盾。府院联席会议形成的纪要视具体工作需要发送有关部门遵照执
行。
(二)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与县法院行政庭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落实府院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良性互动各项措施,探讨解决行政争议突出问题、协调化解重大行政争议等。会议形成的意见应报县政府和县法院领导,必要时提交府
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县政府和县法院分别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协商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会议议题,组织会务,起草、整理有关会议材料等。
三、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制度
县政府有关部门与县法院审判庭应相互通报、交流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重大工作部署,新颂布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相关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复杂敏感案件的办理情况,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以及法院对依法行政工作、行
政机关对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建立联合调研制度
(一)相互邀请参加工作考察、调研活动。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普遍性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讨,形成共识,统计法律适用标准。并视工作需要,组织联合专题调研,指导和规范某一类行政行为或行
政诉讼活动。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邀请县法院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备案审查等工作,县法院应积极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提供专业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行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作为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
(三)共同梳理、编撰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收集、整理、汇编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及行政审判工作。
五、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规范行政执
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
(二)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
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提出的意见,有
关行政机关要切实研究落实,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并通报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审判工作,杜绝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
不举证、不履行的“五不”现象。
(五)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当承担出庭应诉职责,指定一位领导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出庭应诉。对本单位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院领导批准,可以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六)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有被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端正应诉态度,熟悉相关案情和法律,做好充分应诉准备,应当尊重法院、听从指挥,规范应诉行为。法院应有效制止对行政机关和出庭应诉工作
人员恶意攻击等行为。 六、完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
(一)对涉及省市县重大项目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民生案件等,政府与法院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通过多元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积极推进判前协调化解,对能够在判前化解的行政争议,法院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调建议函,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调、着力化解。 (三)完善化解行政争议约谈机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具体行政行为不可逆、合法性评判无法解决矛盾或短期内引发大量纠纷的案件,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法院行政庭可联合约谈行政争议所在乡镇或县政府责任部门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县政
府和县法院领导汇报,以促进行政争议及时有效化解。
七、建立健全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制度
(一)法院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通过总结行政案件审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败诉、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以及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进展等情况,深入分析突出问题及原因,提出切实可能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和改进
工作提供参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