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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黑名单”制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17 3:39:0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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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中实行“黑名单”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快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十部位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推行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行为所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记录。

第二章 招投标活动“黑名单”制度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黑名单”制度,是指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依法对其经营范围或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的惩戒制度。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的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章 列入“黑名单”的范围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投标活动参加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将违法违规的招投标当事人)列入我市招投标市场的萍乡市招投标活动“黑名单”。

(一)招标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3、违反规定发布取消、变更或者撤销公告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5、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证明材料,或者在招标公告中含有欺诈内容的;

6、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强制投标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

7、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8、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

9、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或者泄露标底的;

11、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12、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的,或者接受投标单位贿赂的;

13、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的;

14、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15、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16、严重违反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2、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7、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9、设置过高资质条件或提出多项不合理资质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10、代招标人违规抬高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11、任意抬高或降低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恶性竞争的;或者收取投标报名费的,或者明显高出发放资料成本收取资料费的; 1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13、不使用规范性文本的;

14、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15、标底或最高限价编制有明显错误,违反国家规定,拒不改正的; 16、不按计价规定(含压级压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

17、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偏差幅度超过合计超过招标控制价(标底)总价±5%以上(含±5%)的;

18、编制的招标文件或代理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招标失败或显失公正的或引起投诉,影响评标结果的;

19、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行为的。 (三)投标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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