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等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省价经字[2003]2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
市班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在全省城市建设的建筑项目。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民宅每平方米收取1元,其他建筑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免、减、缓收范围
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除国家和省制定的优惠政策外,如确实需要减、免、缓的,由各市、州政府制定统一的减、免、缓政策。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征收部门要经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在减、免、缓政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批减、免、缓,否则,按违纪论处,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列入“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类中的“其他基金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凡以前我省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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