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排污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和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0家持排污许可证企业。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1月15日后进行排污许可证书面核查,核查上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材料。
(二)排放污染物情况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现场核查企业排污情况。
(三)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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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检查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通过)、《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08年2月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1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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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单位、县区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核对企业是否按照许可的类别、能力处理废弃电子产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废弃电子产品拆解产生的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或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化处理处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现场检查。
(三)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台帐资料核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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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实施现场检查。
(三)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四)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五)每年对各县区环保工作主管部门组织1次专项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检查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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