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他们还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街道难于应付。街道在难以承受如此之多的社会管理事务的情况下,往往把自已的部分职能转移到受其“指导”的居民委员会身上,久而久之,原本作为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在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后,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
这一方面使街道应当发挥的综合管理功能得不到很好发挥,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能;同时,使社区其他组织的职能错位和扭曲,社会性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丧失了独立意识和活动能力
4、社区管理制度不规范
良好的社区要发挥合力功能,必须有一系列的规范、制度、秩序和管理。既要确定组织及其成员相互交往和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又要规范对越轨者宽容的限度。传统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来共同遵守。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四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对它们的工作质量和一些不正之风难以进行监督和制约。
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改革
旧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模式存在的上述缺陷,与城市社会转轨变型的趋势以及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格格不入,必须要进行改革。
1、构建社区组织的体系
有效的组织是培育社区自治能力和提升社区自治功能的基础。因此,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第一步就是重新构建社区自治组织体系,以替代原有体制下的居委会。笔者建议建立 “一个大会,两个机构” 体制: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社区成员代
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授权和监督下,组织实施社区的管理、服务等事项。落实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决议,协助政府完成规定的任务,行使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职能。
(2)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行常设机构,在居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居民代表大会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职能,负责对社区建设与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社区协商议事会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一样,一般均为社会职务,不拿薪金和补贴。议事会成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对居民代表大会负责。
(3)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社区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成员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它行使民主职能,具有自治组织的控制权,是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2、创新社会相适应政府管理方式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应由单一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区互动的治理模式。体制转换的实质,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依赖着的转型,是构筑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模式,这也是与架构“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城市治理结构相适应的。措施如下:
(1)建立社区评议街道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考核监督机制。政府职能部门普遍在社区建立公示制、承诺制,主动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凡社区成员意见较大,评议结果排位靠后的工作人员将被取消评优资格,下岗学习等待处理,连续排位靠后的调离岗位。
(2)明确居委会与各职能部门及其它社区组织各自所担负的职责。第一,明确街道、职能部门必须独立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政府部门把该由自已管理的事情管好,不推给社区;第二,界定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责,诸如社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管理、邻里关照等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等;第三,界定部门承担、但需要社区协助的职责,如社区保障、群众文化等社会性服务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给社区去办。
3、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法律法规
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
二十年的时间,而这二十年恰恰是中国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时期,当年制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所依赖的各种内外部环境已经改变或不复存在。笔者认为,新法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明确规定国家对基层社区组织所负有的财政义务。基层社区组织分担了此前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包揽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甚至成了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从而为政府改革和提高工作效率莫定了基础。因此,基层社区组织理应从国家财政得到适当的补偿,国家亦有义务提供基层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如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特别项目费用等等。
(2)进一步明确基层社区组织的性质和地位,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我国宪法和现有法律都规定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要确保基层社区组织的“自治”,就必须以法律形式明晰政府、社区内其他组织与基层社区组织各方的权责关系,使各方各司其责、各尽其能,信守自已的权力和职责边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4、建立健全社区组织法律法规体系
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时间,而这二十年恰恰是中国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时期,当年制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所依赖的各种内外部环境已经改变或不复存在。我认为,新法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进一步明确基层社区组织的性质与地位,制定出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文。我国宪法和现有法律都规定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要确保基层社区组织的“自治”,就必须以法律形式明晰政府、社区内其他组织与基层社区组织各方的权责关系,使各方各司其责、各尽其能,信守自已的权力和职责边界,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2)明确规定国家对基层社区组织所负有的财政义务。基层社区组织分担了此前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包揽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甚至成了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从而为政府改革和提高工作效率莫定了基础。因此,基层社区组织理应从国家财政得到适当的补偿,国家亦有义务提供基层社区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如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特别项目费用等等。
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社区各级工作的组织者、
实施者。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发展,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迫切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队伍。通过组织下派、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办法,把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年轻干部吸收到社区工作队伍中,增强社区管理和建设的生机和活力。社区管理得好坏,很大程度取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素质的高低,因此,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队伍,是加强社区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阶段。
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真正发挥“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的作用。只有坚持以党组织为核心。才能协调各方,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才能保证社区工作的健康发展。社区党组织应由组织关系在社区的党员组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凝聚力。同时,也要研究解决好扩大覆盖面的问题,如何发挥在职(即生活在社区,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离退休党员)党员的作用。目前,有些社区已开始重视,但尚停留在建立档案的工作 二十一世纪的曙光已照遍大地,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在党的十五大路线和“三个代表”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已取得丰硕成果,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随着改革和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更处于领先的地位。加强城市社区管理,建设好城市社区,就能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大海《社区管理》(第二版)(21世纪公共管理系列教材)等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胜利油田孤岛社区管理中心志(1997-2006)。 3、温平川《社区管理信息化应用技术规范研究》。
4、《城市多民族社区管理模式研究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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