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
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1.28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津政发〔2013〕47号)精神,决定将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包括筹设、设立、变更、增项、终止)权限下放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下放时间
本市辖区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拟设立培训机构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 1 / 2
二、审批制度和流程
(一)审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应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依据《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津劳局发〔2004〕331号)、《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劳局发〔2004〕332号)以及《天津市职业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机构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职业培训学校”或“天津市XX区(县)XX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三)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设和设立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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