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油(气)站(点)项目。企业将申报材料报至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省商务厅审批。
五、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
1.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采购及销售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2.企业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3.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4.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企业的请示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8.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境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或与杭州炼油厂、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9.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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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依据。
11.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12.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海事、消防、环保、气象、安监、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1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依据。
14.若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上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5.若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原仓储(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并附上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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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供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51%)在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7.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9.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现状图及全景照片。 20.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二)申请新(迁)建、改(扩)建成品油仓储(油库)项目
1.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在审批表中签署规划、国土、安全、环保等部门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依据。
2.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3.仓储(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4.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对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5.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仓储(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仓储(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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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县级及其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
7.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8.若油库迁建的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若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供仓储(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依据、《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上《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0.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中《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三)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
1.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请示。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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