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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情况相关程序和技术标准探讨》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1 7:34:0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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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方法

3.2.1 林政案件中林木的数量包括株(件)数、蓄积(材积)、林地面积大小等,其数据测算关系到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对此,要求在林木勘验检查中根据证人指证或当事人的交代,结合当地林调资料,对涉案林木现场进行踏勘,区分说明不同的树种、林种、林类、林木年龄、林分郁闭度、单位面积蓄积量,对保留有伐桩的采伐迹地现场需进行每木标记清点林木株数,并测量伐桩根径,确定林木蓄积。对伐桩被毁坏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方法计算被毁坏林木的立木蓄积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林调资料或选择与被毁坏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计算林木蓄积量

【4】

。在勘验检查中,应当考虑合法采伐与非法采伐林木的允

采误差额,持证采伐林木的以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等核定允采误差额为准(西南林区设计规定误差额一般为±5%),无证采伐林木的则无需剔除误差额。对胸径5cm以下的树木算作幼树,不计算蓄积,只计算株数。

3.2.2 在勘验检查的同时,林调人员应当选取采伐地就近的相似林分选择足够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种林木数量(不论涉案林木多少、案件性质轻重,一般不少于林木数量50株且分布有各个径级),测量其地径、胸径和树高值,其中胸径精度10cm以下记至单数,10cm以上记至双数进级,高度精度5米以下为0.5米,5米以上为1米进级

【6】

【5】

。根据测量的地径与胸径值做出的地径与胸径曲线图

导算出采伐木的平均胸径,再根据测量的胸径和树高值做出的胸径和树高曲线图导算出采伐木各径阶的平均树高,根据算出的各径阶胸径与平均树高, 按照建立的各树种方程查对相应的各树种二元立木蓄积公式计算出采伐木的蓄积量。 3.2.2.1 川东北林区各树种二元活立木测算蓄积公式

马尾松为V=0.000060049144×D柏木V=0.000057173591×D杉树V=0.000058777042×D

1.8719753

×H

0.97180232

1.8813305

×H×H

0.99568845

1.96998310.89646157

硬阔叶V=O.000059599784×D软阔叶V=0.000048941911×D

1.8564005

×H

O.98056206

2.0172708

×H

0.88580889

其中V=蓄积(m3),D=胸径(cm),H=树高(m)。

3.2.3 涉案林木林地伐区迹地面积较大,地型地貌复杂,每木勘验检查困难时可以应用GPS定位仪绕测,或应用1:10000地形图勾绘,或使用罗盘仪测量等方法,利用 林业GIS 系统求算面积,林业GIS 技术是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处理后,得到的图形面积,再选取适量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标准样地计算伐区林木数量,坡度大于5°时应将斜距改算成水平距测算采伐面积。这种办法目前广泛应用于林业资源调查和监测,但在林政案件中因对每木勘验检查精度要求较高,一般不允许有误差,一般适用于测量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对于大多数林政案件一般采用每木量测伐桩地径较为准确。勘验检查时使用测树围尺分树种、分采伐时期逐一量测被采伐林木的伐桩带皮地径(单位为cm),按地径从小到大的顺序登记。量测时,在伐桩的上坡地面位置处用围尺水平绕测,不得在伐桩截面上直接量测,并每木标记,以免复检查漏检;在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矿采沙等面积的测算中,对于林地中零星存在难以造林的岩石裸露地应当纳入林地管理,计算为林地面积,但对林地边缘与村民田地部份交叉的岩石裸露地如何认定为林地或非林地,则需要依据有效的林调资料和山势历史变迁确定3.2.4 在勘验检查中对案发现场涉案林木呈伐倒状态时

【9】

【8】【7】

,应当对保留的原

木检尺查封扣押,按照国家“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式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规定,作为推算印证林木蓄积的证据。全国大部份地区树种的出材率行业规定为50%—70%间(四川达州林区为60%是考虑到林木伐倒后的合理利用比率),在取得原木材积的同时可以此倒算出立木蓄积。但现实林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追求利润最大化,一般都是将所伐林木从根部至尖头小径截件出售,因此,笔者认为在以本法计算立木蓄积时,应当考虑剔除不积材部份,由于原木材积检尺国家标准中没有将检尺径4cm以下列入,活立木检测行业可以在出材率中将检尺径小于4cm的原木视为不积材部份。 4 小结

本文通过在林业行政处罚中林木数量测定方式方法的阐述,对勘验检查涉案林木数量相关程序、标准进行探讨,为处理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案件中林政管理和公安司法部门定性及量刑提供合法有效依据。

资料文献

【1】国家林业局1996.10.1日《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条

【2】最高人民法院2002.10.1日法释〔2002〕21号《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

【3】国家标准GB4814-84《原木材积表》.GB449-84《锯材材积表》 【4】国家林业局2004.7.1林函策字【2004】97号 【5】四川省林业厅2002.10.25川林函【2002】401号 【6】《四川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规定》

【7】陆煜春.《农业与技术》[J]. 浅谈盗伐滥伐林木材积测定.2013.4 【8】四川省林业厅2003.11.6川林函【2003】512号

【9】王铁联.《内蒙古林业调查设计》[J]. 林业案件中林木蓄积测定方法.2008.6

作者简介:张成军,(1965-) 男,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联系电话:13568165598 0818-2101819,达州市达川区木材检查站。研究方向:林木林地调查设计和林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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