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办理流程图
(跨登记机关)
1.申请人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申请迁入 2.申请人持同意迁入证明,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3.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 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4.申请人持相关变更登记 材料,向迁入地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企业开业、变更、备案登记及档案迁移业务的地址及电话
序号 1 2 单位名称 办理档案迁移地址及电话 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大楼604房(电话:12345) 办理开业、变更、备案、注销业务的窗口及电话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 (电话:12345) 市工商局 越秀区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政务中心4楼 海珠区新港东路1168号琶洲分中心(不办理网登、档案迁移、名称补录) 3 海珠区局 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政务中心4楼 4 5 6 7 8 9 荔湾区局 荔湾区逢源路128号荔湾区政务中心二楼 天河区局 天河路海月路407号天河区市场监管局首层大厅 白云区局 黄埔区局 荔湾区逢源路128号荔湾区政务中心二楼 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花都区局 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二楼工商业务窗口 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二楼工商业务窗口 番禺区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兴泰路59号 变更、备案:工商登记受理3-8号窗口 10 南沙区局 11 机场分局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12 从化区局 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四楼档案室 13 增城区局 14 专业市场 分局
一、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二、企业迁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出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迁入地登记机关直接发给迁出地登记机关《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的,迁出地登记机关直接将企业登记档案发给迁入地登记机关,无需企业按照本规范申请迁出。
企业迁移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企业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原登记机关 迁移原因 申请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等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拟迁入登记机关意见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 2、涉及申请人签署的,按照以下规定填写: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来华从事经营活动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其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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