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土资发[201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2.07 【实施日期】2013.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3〕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温泉的认知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11615-20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0〕4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区范围界桩与采矿权告示牌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59号)精神,现对我省境内温泉资源命名和标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温泉命名 1 / 2
地热是国家34 种重要矿产资源之一。温泉是地热的一种,是指天然出露的或者通过人
工钻井开采利用且温度大于25℃,质量稳定,含多种有益人体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项或多项组分含量达到理疗热矿水命名标准,不含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组份,可直接用于沐浴和理疗的地热资源。根据温度、质量和可开采量三项指标,按《浙江省温泉资源分级命名标准》(附件1),将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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