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5]1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7 【实施日期】2015.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6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6号)精神,推动我市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本意见所称“城市”系指中心城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和辽东湾新区,“县区”系指除以上三区以外的其它县区、经济区),提升全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县区)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 3
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县(区)政府
作为责任主体,要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政策扶持、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政策。要以法制为保障,制定有关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规范性文件,加大实施力度。实现城市(县区)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发展,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通达、快速、经济、安全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目标
(一)近期目标(2015年-2017年)
以辽东湾新区全域公交化目标为引领,打造公交都市化品牌;以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调整完善为补充,基本确立全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其它交通工具为补充的城市交通体系;以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为载体,建立市到县、县到镇(乡)、镇(乡)到村的三级客运公交网络,实现城乡客运公交一体化、全域公交化。
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站点覆盖率以500米半径计算,中心城区大于90%;万人拥有公交车不低于11标台;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以上。 (二)中远期目标(2018年-2020年)
在中心城区建成以BRT快速公交线路为依托的快速运行网络,开通至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及各规划园区、旅游景区快捷的公交化专线。
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4标台以上;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环保”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2 / 3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公共交通规划
1.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公共交通支撑和引领城市发展规划理念,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谋划公共交通发展与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完成辖区编制或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后,报市政府审批,由交通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2.要建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改委、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落实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分年度实施城市(城区)公共交通规划,确保规划执行到位。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1.住建、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建设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要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重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要合理布局和加快建设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逐步实现公交车进场率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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