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每月30日前,部门兼职考核员将本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的《月度绩效考核表》提交至人力资源部。
(五)加减分
在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和能力态度考核外,员工做出其他贡献或出现过错的,考核人参照通用类《员工绩效考核指标库》(附件6)进行加减分。
(六)考核结果计算、汇总 1.部门负责人
绩效考核得分=(部门绩效考核得分×60%+分管领导能力态度评分×40%)×80%+运营公司负责人能力态度评分×20%+加减分。
如部门有多位分管领导,则按分管业务由分管领导分别评分,取平均分;部门由运营公司负责人分管的,运营公司负责人直接评分。
2.部门副经理、经理助理
绩效考核得分=部门负责人评分×60%+分管领导评分×40%+加减分。
3.车间(室)负责人
绩效考核得分=部门分管领导评分×60%+部门负责人评分×40%+加减分。
如车间(室)没有部门分管领导或直接由部门负责人管理的,由部门负责人直接评分。
4.车间(室)副主任、主任助理
绩效考核得分=车间(室)负责人评分×60%+部门分管领导
- 9 -
评分×40%+加减分。
5.职能岗、技术岗、班组长、站长、队长、值班主任 绩效考核得分=车间(室)分管领导评分×60%+车间(室)负责人评分×40%+加减分。如员工所在车间(室)没有主任,由部门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评分。
6.其他生产岗
绩效考核得分=部门提报绩效得分。 (七)绩效结果提报
每月30日前,部门兼职绩效考核员根据本部门员工绩效考核得分填写《绩效考核结果汇总表》(附表7),经部门绩效考核小组审定通过、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
(八)考核结果审定
次月初,人力资源部将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岗位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上报运营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如不召开绩效考核会议,绩效考核结果分送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审定。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及申诉
第十六条 等级划分
根据绩效考核得分,分为A、B、C、D、E五个等级,得分与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1 2 3 考核分数 90分及以上 80≤考核分数<90 70≤考核分数<80 对应等级 A B C - 10 -
序号 4 5 考核分数 60≤考核分数<70 60分以下 对应等级 D E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公示及申诉 (一)考核结果公示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在对应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1. 部门考核结果、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副经理考核等级在运营公司范围内公示。
2. 其他员工绩效考核等级在其所在部门内公示。 (二)申诉
1. 公示期内,员工如对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填写《绩效考核结果申诉表》(附表8),向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2. 接到申诉材料3个工作日内,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就申诉事宜进行调查、裁决。如申诉人对裁决有异议,通过人力资源部向绩效考核委员会申诉。绩效考核委员会裁决为最终结果。
3. 被考核人不通过正常流程申诉,或考核人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一)应用于员工月度绩效工资发放,各等级与员工月度绩效工资挂钩关系如下:
序号 等级 1 A 2 B 3 C 4 D 5 E 应 用 绩效工资=应发月度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分数/90×应发月度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考核分数/90×应发月度绩效工资 扣发当月50%绩效工资并进行谈话 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预警 - 11 -
(二)作为部门或个人年度“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三)作为岗位调整、薪资调整的依据之一,具体调整方案由运营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一年累计出现2次(含)以上D等级的员工,除扣发考核月份50%月度绩效工资,同时扣发年度绩效工资中对应部分的50%。
第二十条 一年累计出现2次(含)以上E等级的员工,对其进行待岗三个月处罚,待岗期满经考核后重新上岗。未通过重新上岗考核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期间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因绩效考核扣发的月度绩效工资结余,由运营公司纳入年度绩效工资统筹二次分配,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在计算部门和员工考核成绩时,均按照四舍五入进位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三条 运营公司各生产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绩效考核办法,报运营公司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为试行,在实施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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