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7]3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7〕3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日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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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设立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进驻中心的政府职能部门(下称“窗口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中心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接办窗口(下称“窗口”)为对外办公平台,依法受理、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二条 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全市行政审批及服务的组织、协调、改革、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为加强对窗口业务及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体现“精简、统一、协作、效能、廉洁、为民”的行政服务原则,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窗口管理
第四条 窗口设置。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和企业、群众的需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窗口数量,确定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与窗口单位协商确定进入中心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 2 / 3
第五条 窗口管理。窗口管理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
着装、统一收费、统一协调、统一考核。
第六条 实行“一个窗口”接办。凡明确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窗口发放。但经市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实行授权审批制度。窗口代表窗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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