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本市规划区指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镇人民政府及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及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及港口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应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翠亨新区及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镇)中心区、旧城区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征集规划方案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现状权属、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需确定相应用地和设施的位置,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职能部门需配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召开专家评审会和部门联审会,并采取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和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告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和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告工作,由管委会或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公告期间,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到规划所在社区组织规划座谈会,充分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查明规划范围内产权情
况,市土地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范围内产权资料,各类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提供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或管道线路沿线产权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如出现规划情况与产权人权属相冲突的,所在地属地政府应负责征求产权人意见。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可以委托承担该项规划编制任务以外的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审查意见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提交审议前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根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修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但按规定应予保密的内容除外。
未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作为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移交。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火炬开发区及港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还需报市人大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批准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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