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不断提高,特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负责。 第二条:协议说明
1、本协议是需方与供方共同遵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用版本。
2、特殊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对本协议的部份内容作修改,需方对双方合作有新要求时,及时通
知供方并对协议作修改,也可共同协商另外签订其它相关协议补充。 第三条:相关术语
1、不合格品:在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一个或以上质量特性不符合技术图纸、文件或双方签
定的技术协议及封样的产品,都视为不合格品。
2、认可进货: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该批物料的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
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3、不合格(缺陷)分类:以产品的某类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缺陷)分为A、
B、C类。(A类不合格(缺陷):对使用、维护产品或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危害或不安全的缺陷,或损坏重要产品功能的缺陷,也称致命缺陷;B类不合格(缺陷):不同于A类不合格(缺陷),但引起失效或显著降低产品预期性的缺陷,也称重要缺陷;C类不合格(缺陷):不会显著降低产品预期性的缺陷,或偏离标准差但只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也称轻微缺陷。)
第二章:供方所供产品名称和规格
1、供方向需方提供的零部件类别为: 等。
2、如供方在与需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后新增加不同类别的零部件,须与需方重新签订质量保证
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不低于5000元的处罚,并停止使用未经确认的零部件。
3、对于供方提供的零部件规格的增加或消除,由需方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控制程序、零部件确认
管理制度等流程要求进行认定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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