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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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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构成

制定机关或发布机关

典型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法律效力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次于《会计法》

会计全国人民代表大法律 会及其常委会 会计

国务院或国务院

行政法

有关部门

“×××办

会计

国务院财政部门法”“×××准则”

部门规

以及其他相关部委 “×××制度”“×××

规范” 地方省、自治区、直性会计法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规 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深圳市会计条例》《四川会计管理条例》

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最低,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概念 回避 范围

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直接领导关系: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 (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

如何 回避

直系 亲属

三、伪造、变造

行为 会计资料的伪造、变造

概念区别 后果

1.通报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伪造:无中生有(从无到有) 变造:篡改事实(从真到假)

票据的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四、凭证错误的更正

项目

更正方法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非“更正”,原则性规定)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原

盖出具单位印章

始凭证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错误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1.记账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

记更改 2.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用红字更正法或账凭证补充登记法更正

错误 3.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并据以

入账

五、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单位内部会计

主体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对象 单位经济活动

监督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单位和个人检举

会计行为

社会监督

会计资料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违法行为

区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 财政部门监督所有单位,其他部门监督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督的部门,但不属于监督体系

六、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责令改 正/通报

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

行政处分 其他处分形式

刑事责任

罚款

⑴单位:3000元以上

违反会计核算法责

5 万元以下

律规定《会计法》第令限期

⑵责任人:2000

42条 改正

元以上

2万元以下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情节严重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告(《会计法》第43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44条)

⑴单位:5000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⑵责任人: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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