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除火柴要放置在专用的铁箱内,对卡式炉的乙烷气体罐、固体酒精
也应设置专用铁箱予以储存。
(4) 存放场地的照明必须为白炽灯,电器开关必须安装在场外,并
配备灭火器材。
(5)存放场地内禁止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6)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3、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对卡式炉乙烷气罐、固体酒精和火柴的保管人员,应相对固定。 (2)保管员要定期盘存库存量、并及时与采购部沟通,共同控制好存放的数量。
(3) 要对存放场地进行设备检修时,必须将危险物品搬离,如需动
用明火,还必须会同保卫部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 对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遵循防火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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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经营管理部:
A、 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
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B、
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
双方的安全责任。 C、
应随时了解掌握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
规、是否履行与酒店签约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2)保卫部: A、 应把租赁场所的治安消防管理纳入酒店管理体系。 30
B、 要帮助租赁方制定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经常予
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C、
要对租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消防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
范措施。 D、
要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
要求,任务以及酒店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3)租赁方: A、
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 B、
承租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具
体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 C、
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酒店审核同意、
批准。 D、
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酒店提
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E、 承租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F、 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酒店保卫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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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酒店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酒店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酒店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种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具体如下:
一、 保安部人员对酒店重点部位、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出口指示牌、防火门、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等项目实行24小时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指出,进行相应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及领导,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要做好巡查记录。 二、 酒店各部门人员分级检查制度: 1、 第一级:各班组、各岗位人员实行班前、班后每日自查; 2、 第二级:部门主管重点部位检查; 3、 第三级:部门总监、经理组织部门有关人员全面检查或独自进行抽查。
各部门如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自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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