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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9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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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6题,单选)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必要共同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作为需要担责的幼儿园而言,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A项与B项错误。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67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2014年卷三42题,单选)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2节>送达方式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电子送达。国内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电子送达方式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是国内电子送达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这是涉外电子送达的特别规定。两相比较,注意以下几点:(1)涉外电子送达特别规定只适用于

3.2017年8月20日,兰州市民桑某在泰西百货兰州分店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商场的买卖合同中订有管辖协议的格式条款,其中约定如果因为空气净化器的买卖和使用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由泰西百货总部住所地(北京)或空气净化器生产商住所地(广州)法院管辖。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约定了两个法院,因此该协议管辖无效 B、泰西百货兰州分店使用格式条款与桑某订立管辖协议,因此该协议管辖无效 C、若桑某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商场对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进行了说明和提示,则管辖协议有效

D、若桑某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完全不知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则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管辖协议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4节>协议管辖 【答案】:C 【解析】:

①《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新司法解释不再要求协议管辖时选择的唯一性(允许多选),请考生务必注意此处的变化,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使用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无效,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依据《民诉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③选项D的说法错误,因为该种无

4.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2017年卷三50题,单选)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5章>第4节>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及程序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第2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

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35题,单选)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3节>调节的进行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调解的程序。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因此,本题题干中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A、B、C项皆错误,D项是正确的。

6.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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