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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详细对照表(XXXX)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8/25 0:08:0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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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修理的需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纳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 时,必须制定专项安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内综采设备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要求: (一)采纳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二)采纳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纳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2??单车道应当按照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 并设置方向标识. 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刻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刻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纳独立通风,时,可不采纳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奇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该硐室采纳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同时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不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但必须在新奇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 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纳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同时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不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截了当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纳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截了当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条(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刻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刻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第三百一十二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不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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