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不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能够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内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通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能够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内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通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纳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治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能够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截了当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截了当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二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截了当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 应当直截了当送到工作地点, 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刻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刻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要紧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要紧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专门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纳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专门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要紧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专门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第376条采纳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纳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纳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要紧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要紧运输巷道,能够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压通风的要紧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专门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第三百377条 采纳轨道机车运输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躯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操纵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纳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当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形,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许多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爱护机车,发觉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运输集中信号操纵系统.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操纵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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