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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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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5)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概念 一、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涵义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这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概念。

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解除了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关系。一般说来,辞退无需事 先征得公务员的同意,而是公务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特征

辞职辞退赋予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双向选择权。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有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则有根据法律规定辞退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的权力。 公务员的辞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辞职是公务员的法律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包括了择业权,而辞职正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权利的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意愿,他既可享受,也可放弃。所以,公务员是否辞职,由公务员本人自行决定。对于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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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从法理上讲,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以,公务员的辞职必须经本人申请,报经任免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辞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是有保障的,即辞职公务员享有法定的辞职待遇。公务员依法辞职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有在规定范围内获得重新就职的权利,在辞职者担任其他国家公职以后,其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第四,辞职的主体是有法律限制的。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不得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

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有依照法律解除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的职务关系的权力。这种权力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 由,行政机关就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务员,无需征得公务员的同意,公务员是这种权力关系的被动客体。

第二,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事由出现以后,行政机关才能终止其与公务员的职务关系。非因法定事由,公务员不得被辞退。不然,就是对公务员工作权利的侵犯,行政机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重要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公务员的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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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程序的规定既是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又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的限制。

第四,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即可以享受待业保险。辞退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处理行为,当然这种处理不属于、也不是对公务员的惩戒范围。这种行为的后果客观上会给公务员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对于 公务员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体现了对公务员权利保障的周全性。 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辞职与自动离职、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一)辞职与自动离职。公务员擅自离职超过一定期限,即作自动离职处理,或说“即视为自动离职”。这样,我们可以得出辞职与自动离职的第一个差异:辞职是公务员本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确认这种意思表示,并予以必要的保护。而自动离职尽管是由公务员的擅自离职行为引起的,但自动离职本身并不一定是公务员希望得到的法律后果,而是由法律认定公务员的擅自离职行为导致自动离职的后果。两者的第二个差异是,辞职是公务员的权利,行使与否及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法律不加干涉,由公务员本人自由处理;而自动离职则是一种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公务员本人所能决定得了的,而是由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即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是法律预先设定了的。

(二)辞退与开除。开除是对公务员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失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而辞退则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公务员被辞退的原因可能是公务员具有违法违纪行为但 尚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也有可能不全是公务员本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从两者的法律后果看,尽管都是终止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但公务员被辞退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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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而被开除者则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第二节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略) 第三节 建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是对传统人事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改革成果的体现和巩固。

(二)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是对公务员权利的有效保障。

(三)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是保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

二、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童义

(一)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对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二)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表现形式。 (三)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的重要条件。

(四)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确保国家行政机关辞退权不被滥用的法律保证。 (五)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措施之一。

第四节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条件

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条件是指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行使辞职的法律权利,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辞退公务员的法律权力。 一、公务员辞职的条件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公务员的辞职条件分为肯定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公务员辞职的肯定性条件,就是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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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可以提出辞职,经任免机关批准后,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愿意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可能是由于本人志趣不在行政工作而 愿从事其他工作,可能是由于其所学的知识不适用于行政岗位,也可能是本人性格等原因而不愿在行政机关工作。公务员不适宜在机关工作,则可能是由于个人健康的原因不能担任行政工作,可能是本人的能力所限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 也可能是在行政机关发生行为过失造成不良影响而辞职。不管是“不愿意”还是“不适宜”,都是公务员自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公务员的意愿而强制其辞职。

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并不是对上述肯定性条件的否定,而是对肯定性条件的限定和补充。只有在符合肯定性条件而又在限制性条件规定情形以外的情况下才可以辞职。

公务员辞职,具有下列限制:

1.未满国家行政机关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为了维护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有三到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只有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公务员才能提出辞职申请,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职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公务员的辞职申请。

2.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这里所说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是指本职工作直接接触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诸如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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