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国外关于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平衡的理论综述
作者:田密
来源:《大观》2014年第12期
摘要:从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价值角度出发,应当严格把握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界限,来实现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言论自由;民主;政府权力
在西方的法律中,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的人权”。当然,与其他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往往会与他人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探讨言论自由在国外与政府权力相平衡是如何实现的。 一、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价值
自由是整个正义哲学的核心价值,而言论自由是自由体系的重要部分。从古典自然法学提出天赋人权的命题起,经由天主教哲学,到近代哲学,及至现当代的各个哲学流派,言论自由就被认为是最基本的人权。斯宾诺莎认为自由的思考、自由的判断是天赋人权,“没有人会愿意和被迫把他的思考和判断之权转让与人的。……此天赋之权,即使出于自愿,也是不能割弃的。”[1] 言论自由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在核心内涵相同的前提下,不同的学者和制度对它有不同的界定。[2] 即使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将言论自由当作用语言来表达思想和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也是一种基础性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可以视作言论自由的自然延伸。因此作为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实际上可以认为包涵了上述各种自由。 言论自由是适应新兴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的结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西方国家开始将言论自由加入法律甚至宪法进行保障。1791年,法国将“人们生而就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写入宪法的序言中。同年11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获得和平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规定了“德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在日本,现行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国际社会中,1966年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则明确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作为最基本的人权,象其他人权一样,言论自由本身就是目的,其次才是手段。说它是目的,是因为它是人仅仅作为人就应当具有的,不需要其他功利的证明。言论自由来自人的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