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满负荷生产条件下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消除,化工装置生产已处稳定; 2.全部自控仪表和联锁投入使用; 3.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分析方法正确,数据取全;
5.原料、燃料供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6.化工原料、润滑油脂、易损部件有一定数量的储备; 7.产品包装合格,运输畅通无阻; 8.和设计部门或外商制定出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考核后的鉴定
考核时间一般规定为满负荷连续生产3至5天,引进装置可按合同规定。 考核结果应保证产品的质量、数量、单耗、产品成本、主要工艺指标、自控投用率、机电设备完好率、三废处理效果等符合设计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扩建的化学工业大型装置,中小型项目亦须按此参照执行。全部内容要根据项目承包合同所划分的责任范围认真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以〔80〕化基字第508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大型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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