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7.1 现场采样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中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涉及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采样工作的组织和现场人员防护等按照HJ 25.2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土壤、地下水与地表水样品的保存、流转及注意事项,按照HJ/T 164、HJ/T 166和HJ/T 91执行。
异位处理后的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与废水样品采集过程原则上相同,应按照HJ/T 91执行。 7.2 实验室分析
7.2.1土壤样品的分析测试应按照HJ/T166、HJ 25.2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7.2.2地下水样品的分析应按照HJ/T 164、HJ 25.2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7.2.3验收项目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应低于修复目标值。
7.2.4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出限、质量控制结果等。 8 评估修复效果 8.1 评估标准
验收评估标准为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包括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场地表观特征指标及其它相关标准(如地下水地面处理后的排放标准等)。 8.2 评估方法
当样本数量不超过8个,或样本数量超过8个但低于检出限的样本数占总体样本数比例大于或等于25%时,应采用逐个对比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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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价。在该情况下,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
当样本数量超过8个,且低于检出限的样本数占总体样本数比例小于25%时,应按下述方法进行评价:
(1)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
(2)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超过评估标准倍数大于或等于1倍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
(3)对总体样本进行逐个对比法评价,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检测值超过评估标准倍数小于1倍时,应采用t检验法对该点位进行评价。当样本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显著低于评估标准或与评估标准差异不显著时,则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当样本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显著高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t检验法示例及说明见附录A和附录B。
(4)在t检验评价过程中,应至少有4组平行样本数据,若参与t检验的样本数据低于检出限,则在统计处理中将其等同于检出限。t检验过程中总体样本的臵信水平应不小于95%。
只有所有点位均合格,方可判定场地达到修复效果。
修复工程完成后,对于在场内和周边环境中采集的地表水和大气等样品,若超过工程设计中提出的相关标准,应查找原因,并识别影响范围,尽快开展处理工作,并对污染区域重新进行验收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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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真实并全面的介绍修复工程验收过程,并对修复效果和结果进行科学评价。
验收评估报告应包括:修复方案简介、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验收监测工作、修复效果评估、结论和建议以及检测报告等。
出现修复目标尚未实现的情况,需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以达到规定的修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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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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